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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登云股份IPO造假证监会进行处罚

2017-06-26 10:08  来源:中国证券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中国证券报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以及登云股份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登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登云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欧洪先、潘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对23名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对欧洪先、潘炜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是天津枫盛阳医疗器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枫盛阳”)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其对外提供担保事项、资金占用事项。枫盛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第25条规定,构成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60条所述情形。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枫盛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金玲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中,一是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时代证券”)作为登云股份IPO的保荐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发现登云股份存在未有效执行资金内控制度、对外违规借款等不规范运行情形;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新时代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1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新时代证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1676.96万元,并处以1676.9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程天雄、王玮、郭纪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罚款。

  二是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简称“君信所”)作为登云股份IPO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发现登云股份潜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法律风险;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君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20条、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君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95万元,并处以19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向阳、陈志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三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立信所”)作为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虚构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造假的事实;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的银行存款造假的事实;虚构与康华农业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审计程序;出具的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即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立信所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云成、肖常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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