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减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规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此项优惠政策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8年12月将某闲置的房产出租给某餐饮企业,租金为每月8000元。该公司2019年不转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应缴纳房产税=8000×12%×12=11520元。
但由于该农业发展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减按50%征收房产税。因此,最终房产税应纳税额为11520×50%=5760元。
注: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依法享受上述“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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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减免税项目总结
文章来源:税务大讲堂、新华社、晶晶亮的税月、梅松讲税。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更多股票资讯,关注财经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