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支持产业创新能力提升
第五条
对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根据其所认定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资金配套。
第六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科技专项资金,采取科技金融、前期资助、后补助、配套支持、补贴支持和奖励等多种财政投入支持方式,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科技投入。
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区科技经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各类资助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支持方式,在审核或评审后按相关程序报批,安排扶持资金。
第七条
对区内机构获得的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奖励,采用后补助方式进行配套,对国家级的给予100%的资金配套,最高500万元;对省级的给予70%的资金配套,最高300万元;对市级的给予50%的资金配套,最高200万元。领军人才团队项目不受此限额限制,但项目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总额。
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引入和建设
第八条
对国家科研机构、境内外知名高校或世界著名科学家在南沙区单独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一般不超过5年),采取前资助、后补助和股权投资方式,分期合计投入最高1亿元的建设运行费,经费构成包括:
(一)最高2000万元落户奖励;
(二)最高3000万元科研条件建设补助:包括仪器设备、场地租金补贴、科研场地建设或购置等,详见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三)最高200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包括科研经费补贴、学术会议补贴、科研项目配套等,详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四)最高3000万元成果转化资助:包括孵化企业融资奖励、科技服务奖励、创业大赛补贴、直接股权投资孵化企业等,详见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对围绕实现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带动区域产业升级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更大扶持力度。
第九条
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办公场地实际使用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租用场地租金按每平方米每月最高40元给予补贴,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新型研发机构在区内新建成或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8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区现阶段重点发展或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境内外知名科研机构、高校、科技企业在南沙共建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经第三方评估机构评审后,按照建设单位投入资金总额度的3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十一条
被国家、省、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根据上一年度末在岗全职科研人员情况,按博士学位人员每人8万元、硕士学位人员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科研经费补贴,每个研发机构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