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设立首期规模5亿元的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可参股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对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选定投资的南沙区重点扶持或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项目,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形式参与共同投资。
第二十二条
对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南沙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跟进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8年的股权投资支持。在5年内退出的,按照保本原则退出;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
第二十三条
对在区内注册运行的创业投资基金,按照其实际投资区内创新创业项目金额的5%给予奖励,对同一项目投资给予的奖励最高100万元,对一家创业投资基金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3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发展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后备上市企业于国内主板、创业板、中小板或境外上市的,分阶段合计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后备上市企业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150万元奖励,成功进入创新层的,额外给予200万元奖励。
(三)后备上市企业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转让交易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后备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员工个人因股权激励行权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80%奖励。
第二十五条
科技信贷支持:区政府安排财政资金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与有关银行合作共担风险,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门槛。合作银行可为每家科技型企业提供最高2000万元信用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
贷款贴息补助:对取得商业银行机构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申请当笔贷款基准利率的100%,对该企业给予贴息补助,单笔贷款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可申请一笔贷款贴息(一份贷款合同),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专利创造与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六条
对专利申请授权进行资助,每个单位或个人年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1000元/件,获得授权后资助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500元/件;提交PCT专利申请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资助12000元/件;申请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资助4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资助10000元/件。对于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前5件额外给予2000元/件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大户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30件以上的单位给予奖励性资助3万元,并按等增级数,每增加30件,增加资助3万元。对曾经获得上述资助的单位,当年再次申请该项资助的,只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减去已获资助年份的最高申请量的增量部分按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专利奖的资助。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和8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级别的专利奖项时,仅对最高级别的奖项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知识产权贯标的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