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面向市场提供科技研发、检验检测、成果转化、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按其为非关联企业提供上述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每个新型研发机构单一年度该项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围绕自身核心技术孵化并在南沙区注册的科技企业,获得社会创投基金投资的,按其获得的创投基金投资额的50%,给予该创新创业公司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四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主办或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规模不少于100人的大型论坛活动、学术会议,给予15万元资金支持。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
第十五条
对于新型研发机构在南沙区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专业领域创业大赛的,根据创业大赛的投入、规模、影响力和成效,经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
第十六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中国科学院立项的科研项目和国家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给予100%配套;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省、市级发改、工信部门立项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资金分别给予70%、50%配套。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配套额度为500万元,每个研发机构每年可申请一项。对新型研发机构获得各级科技部门的项目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予以配套。
四、推动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七条
对紧密结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集聚优质创新创业资源、具有较强示范意义的特色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经认定,给予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八条
企业进入孵化器发展,或新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租赁区内办公场地,按照实际租用面积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最高20元,企业实际支付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场租进行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智能制造项目及经广州南沙开发区招商项目协调小组工作例会审定的重点科技招商项目,补贴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
鼓励孵化器以租金折价入股的方式参股投资在孵企业。在孵企业入驻后3年内,因经营不善等原因退出孵化器的,孵化器可按退出企业实际应发生的租金总额50%申请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九条
对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验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科技众包平台、科技众扶平台、科技众筹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满足具体运营内容相关规定的要求,按其为企业提供科技服务业务实际获得收入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区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搭建检测认证创新支撑平台,面向科技企业提供研究开发、中试转化、生产制造、市场准入等过程所需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200万元;新获得省级检验检测认证的机构,每个机构资助100万元。
五、利用科技金融手段促进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