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对区内经国家、省、市批准挂牌的专利维权援助运营机构,每年给予30万元维权援助服务费用资助。
第三十一条
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依法在区内注册成立的以推动知识产权发展为目的的协会、促进会、联盟等社会组织,经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
第三十三条
支持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在授权后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根据其经济效益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金额50万元。
第三十四条
推动航天航空、先进装备、船舶、信息化、新能源、新材料等领域的军事技术成果转向民品产业化。对相关成果形成的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后,10年内不迁出我区、不改变在我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南沙开发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