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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概念|新三板转板IPO,十点特殊法律问题须知道!

2017-09-25 11:23  来源:新三板千人汇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新三板千人汇

新三板概念|新三板转板IPO,十点特殊法律问题须知道!

早在2013年年底新三板扩容后不久,新三板“转板”IPO的绿色通道就开始被市场各方关注和期待。本质上,如果没有“绿色通道”,在申报IPO时,新三板公司和非公众公司在流程和条件上并没有任何差异,但因为新三板公司的“公众、公开”特点,反而会有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

近日,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团队合伙人唐永生对包括三类股东、200人股东、对赌条款、信批差异、突击入股锁定期等十点内容做了分享。

一、先摘牌还是后摘牌

上交所曾经公布过他们所认为的新三板转报IPO的正确流程,即:内部决策、辅导备案、申报材料、申请停牌、发行审核、核准发行、终止挂牌、发行上市。

其中,终止挂牌问题是比较特别和重要的。

按照上交所的理解,企业是在IPO被核准以后,再去申请终止挂牌的。但在实践中,有一些公司是先申请终止挂牌,再去申报IPO材料或者上会的。

先IPO再摘牌,可以为企业留一条退路——如果IPO被否或者撤回材料,还能继续在新三板挂牌,而在上会前摘牌,企业将没有退路可言。

在终止挂牌的过程中,律师主要关注终止挂牌所需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此过程中,异议股东的处理是关注的重点,通常异议处理会设定一个期限,规定在期限内,由大股东用确定的价格来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如果异议股东在期限内没有提出反对意见,也没有出售股份,就默认为将继续持有。

选择不同的流程,还会有一些更隐蔽的差异和影响,将在后面“信批差异”部分讲到。

二、“三类股东”问题的处理方式及成功案例分析

三类股东一般指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和资管计划。造成“三类股东”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IPO规则和新三板规则的异同。

二者相同之处在于三类股东在A股和新三板的一级半市场(定增)或者二级市场上,均被认可。

但在一级市场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则表明IPO是否认可三类股东,而在实践中大家都认为是不认可的。

反观在新三板挂牌业务中,根据《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如果资管计划或者契约型基金是依法设立和运作,并接受证监会监管的,可以不做还原直接持股。

不过,信托计划在新三板上也没有明确说法。

我认为三类股东分为两种:

1. 特殊的三类股东

比如说,三类股东投资了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入股新三板公司,后来这个新三板公司又成功IPO。

也就是说,在三类股东和发行人之间,已经有一个上市公司作为风险隔离,在这种情况下,证监会是认可的。

案例:博创科技(300548.SZ)、天通股份(600330.SH)、贵广网络(600996.SH)、皖天然气(603689.SH)。

上述案例,证监会甚至连反馈都没有提到“三类股东”问题。所以说,三类股东被上市公司隔离后,本身是不存在问题的。

2. 中间没有隔离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权

上交所曾经提出,在IPO过程中,上市公司在引入三类股东的时候要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在此基础上审慎决策。

目前,对于“三类股东”问题,在实践中大概有如下几种处理模式:

(1)主动清理

比如奥飞数据(832745.OC),股东名单有一家契约型基金,其处理方式就是把契约型基金全部还原到出资结构相同的合伙企业或者自然人。

也就是说,用合伙企业或者自然人替代了三类股东。

这种方式是证监会认可的,不过处理起来,企业要平衡多方利益,不一定能处理好。

(2)不作清理 但间接持股

比如海辰药业(300584.SZ)、碳元科技(603133.OC)、常熟汽饰(603035.SH)、长川科技(300604.SZ)。

新三板概念|新三板转板IPO,十点特殊法律问题须知道!

这几个已经成功的案例,三类股东都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这些案例中的三类股东都处于被监管系统监管的状态,例如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等;

第二,它们都是间接股东,并没与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是持有发行人某一位股东的股权;

第三,最终持股比例都不高;

第四,在申报材料中,对资金来源合法、没有委托信托或者相关安排代持、最终权益人能核查清楚、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纠纷等问题做了充分论述。

(3)不做清理 直接持股

比如中原证券(601375.OC),其IPO时第二大股东是渤海公司,但其实渤海基金才是真正的股东。

我认为,这个案例并不具有参考性,因为渤海基金背后的管理人是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等规模很大的公司,而且它是发改委批准的契约型基金,所以这个案例有一定独特性,毕竟人家的沟通能力是比较强的。

三、如何计算股东是否超过200人

关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问题,有两个层面:一是,新三板也是合法开放的市场,如果公开交易导致股东超过两百人,需不需要对股东进行清理;二是,股东人数虽然没有超过200人,但证监会会要求做穿透计算。

第一个问题,证监会已经给了明确答复。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如果存在一定的历史遗留问题,或者通过正常转让导致股东超过200人,那么证监会就认为你的合法性此前已经得到审核。前者需要拿一份证监会意见再去IPO,后者可以直接去申报IPO。

此外,如果通过定增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已在非公开发行时经过审核,可以直接申请IPO。

第二个问题,如果股东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监会会要求将这些股东打开至自然人、国资委或者上市公司。

这里有个问题,怎么计算打开后的股东人数?

首先,无论打开后是否需要计入股东人数,所有法人或其他组织都要按上述要求打开,证监会需核查股东资格是否合规,跟实控人、董监高、5%以上股东有没有关联关系。

其次,如果能论证某些企业或者组织并不是以仅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投资主体,一般来说,打开后的股东人数是不用计入发行人股东总人数的。

一般而言,需要打开并计算人数有两种常见情况:一是员工持股平台,因为很显然,它就是为了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存在的;二是,虽然不是员工持股平台,但设立目的就是为了持有发行人,这种人数也是要打开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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