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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概念|新三板转板IPO,十点特殊法律问题须知道!(3)

2017-09-25 11:23  来源:新三板千人汇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新三板千人汇

七、挂牌期间的交易情况——做市与协议的不同

证监会往往会让中介机构去核查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期间的股份转让情况,是否合规、合法。

在实践中,做市与协议有所的处理有所不同。

因为新三板是一个公开市场,因此证监会对做市转让的关注不会很多。

但如果是协议转让,证监会往往会要求企业披露协议转让的详细交易情况,包括价格、受让方、转让方、转让原因等。

八、国有股转持的问题

新三板挂牌并没有要求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但IPO却对此有要求。

站在企业申报IPO的角度来看,如果存在国有股划转,需要相应主管部门出具国有股划转方案,沟通起来需要时间,会耽误企业的申报进程;

虽然有一些机构如国有创投、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可以申请豁免,但同样也需要花很多时间去做。

因此,新三板企业最好提前关注并着手处理国有股转让的问题。

九、小心“过头”的公开承诺

还有一个对新三板企业IPO造成障碍的因素就是“过头”的公开承诺。

新三板公司具有公众属性,在申请挂牌过程中,做过的一些承诺都是公开的。有时候,企业为了“表忠心”,会做出一些“过头”的承诺,最后却忘记了。

比如说股权转让,企业大股东承诺了多少年不转让、不减持,但后来却因为忘记而违背了。

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属于证监会记录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企业如果因此受到监管或者行政处罚的话,可能会对其IPO造成影响。

十、总结

新三板挂牌和IPO业务差异,有显性和隐性两部分。显性部分较为容易区分,比如新三板没有要求主营业务、董监高、实控人不存在重大变化;同业竞争不解决,可以承诺解决等等。更加深层次的区分,是隐性部分。比如资产瑕疵、董监高兼职瑕疵可以做到什么程度,需要中介机构去把握。总而言之,IPO比新三板严格得多,做IPO业务需要采取穷尽原则,即要用一切能想到的手段去处理,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会得到证监会认可。

以上就是新三板概念,更多内容请关注财经365新三板频道。(原标题:收藏!德恒律所合伙人:新三板转板IPO的十点特殊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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