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赌条款还能保留吗?
对赌条款的问题,也是因为新三板挂牌和IPO的尺度不一样造成的。
在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就对赌协议做出了,如挂牌公司不得作为特殊条款的义务承担主体、不得限制挂牌公司未来股票发行融资的价格等限制。
但在IPO中一些是不被证监会认可的条款,《解答(三)》并没有做出限制。
例如,《解答(三)》并没有限制在对赌协议中加入“新三板公司大股东作为对赌人”的情况,但这在IPO过程中,是不会被证监会接受的。
以拓斯达(300607.SZ)为例。
当时,为了配合拓斯达挂牌新三板,兴证创投仅保留对创始人的特殊义务条款,而放弃对拓斯达本身的条款,同时也放弃优先清算权和一票否决权,因为这是《解答(三)》明令禁止的。
拓斯达申报IPO材料后,2016年11月,兴证创投与创始人签订协议,约定为配合IPO申请工作,与创始人签署的所有特殊对赌条款都不再生效,而且不再恢复,视为从来不曾约定过,其实也就是彻底废止。
目前,证监会对IPO企业的对赌条款的态度是:要完全彻底地废止,且不得存在有恢复条款的可能。
五、突击入股的界定与锁定期
目前,证监会对“突击入股”的界定与锁定期要求总结如下:
可尴尬的是,新三板本身是合法交易的市场,比如按照合法程序完成定增、公开交易等,这算不算突击入股,要不要锁定?
有一些正在排队的案例,比如海容冷链(830822.OC)、阿波罗(832568.OC)等,它们最近一次增资时间离IPO申报时间均不足6个月,而且都没有公开承诺上市后锁定股份36个月。
目前,这些案例还没有上会,最终要不要重新调整承诺还不知道。
我跟中介机构做了沟通,大概意见如下:
1. 通过定增或者通过做市转让进入新三板公司的,哪怕是12个月或者6个月之内,都先不主动承诺锁定36个月;
2. 如果通过协议转让进入,且受让实控人、董监高、实控人关联方的股份,最好主动承诺锁定36个月。
新三板存在隔离了突击入股的风险,看证监会后面会不会出更加明确的意见。
六、信批差异问题
证监会对“新三板公开资料与IPO申报文件存在差异”的态度有一个演进的过程,可概括如下三个阶段:
1. “默默改”阶段
证监会没有反馈信批差异问题,可能也根本没注意到,因为没有经验。比如已经过会的中旗股份、三星新材。
如果中介机构发现有差异,就默默改,证监会也没有反馈,股转系统也没有要求出更正。
2. “在会里改”阶段
股转系统还没有要求企业去发更正公告,但证监会已在反馈中问到了。企业只要把差异向证监会说明,改过来就可以了,不用专门向股转系统提供更正公告,比如拓斯达。
3. “股转系统和会里都要改”的阶段
不用讳言,造成信批差异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IPO中介机构与新三板中介机构的水平是有差异的,而且新三板挂牌撰写文件的时间比较短,尽调也往往没有那么充分和彻底,这种情况非常多。
回到第一点提到的“是否提前摘牌”的问题。
在存在上述信批差异的情况下,企业如果先摘牌,再去申报IPO,就不用另外披露信息更正公告,只需要在IPO文件里和上会时对差异进行说明就可以了;
如果不摘牌,一直挂着新三板,就一定要披露信息差异更正公告。这个公告,不仅公司自己要出,中介机构也要出。处理起来比较复杂,要去协调多方的利益关系,比如主办券商和保荐券商不是同一家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