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土地管理法》修订案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已经进入到第三个年头的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已经进入收官阶段。对于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的评价,将与《土地管理法》的最终修订关联密切。
全国33个试点区县将在近半个月内迎来督察组。督察组的主要工作是对征地制度改革、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改革的试点有关工作进行督察,届时,督察结束后,有关情况将汇总上报国务院。
目前,《土地管理法》修订案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而此次对33个试点地区的督察,将采用“问题导向”的方式,区分“好、中、差”三个标准对试点情况进行评价,以进一步形成深化试点改革成效的氛围与作用。
15个督察组
“很快,督察组就会到了。”6月14日上午,一位地方国土资源厅的内部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未来半个月,督察组将对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宅基地改革试点有关工作进行专项督察。
督察组由国土资源部相关业务司局,派驻地方土地督察局、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组成。目前,参与督察的相关工作人员,正在国土资源部接受培训。
多个地方政府的内部人士均向本报记者证实收悉了这一通知。据了解,此次督察工作将对农村土地改革三项试点所有市县实现“全覆盖”。此前,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33个市县暂停了部分现行法律法规实施,进行三项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授权结束日期为2017年底。因此,2017年是农村土地改革的“收官之年”。
“所以,这次要督察的地区有33个,从我知道的情况看,无论是从覆盖广度上,还是督察组数量上,这次督察工作都是近年来力度最大的。”6月14日中午,前述地方政府内部人士向本报记者评价。
记者了解到,目前开展的培训工作也有颇高级别。在培训动员会上,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德霖和严之尧均出席讲话,他们两人还都有另一个职务,即全国土地副总督察。多位国土资源系统内部人士告诉记者,近年来,两位土地副总督察同时出席一个会议的情况,尚不多见。
在此之前,为了提高试点工作的效率,国土资源系统已经采取了“三块地改革试点联动”的方式,将原来单一试点地区只能选择一项试点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可以联动增加另外两项试点,从而提升“三块地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速度,从而形成可以总结和讨论的效果。
问题导向
本报记者多方掌握的情况显示,针对本次督察工作,国土资源部已经确定了“问题导向”的督察工作基本方针和原则。要围绕试点工作,发现问题,分析成因并尽快予以解决。
“总之不是走过场,我们为此准备的材料,也都很详细,也很客观,制约条件就是制约条件,我们要把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出来,这样才能对其他地区市县形成借鉴作用,推进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一位基层国土资源职能部门的人士称。
记者了解到,本次专项督察主要围绕三个方面的问题展开工作:一是督察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看看地方组织领导是否健全,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二是督察改革试点的总体进展、成效,根据改革的目标和时间表、路线图,看看配套制度是否及时出台、抓紧落实,相关改革任务是否配套跟进,政策衔接是否顺畅;三是对“三块地”制度改革各自的进展情况进行督察,按照好、中、差的标准分别进行评判。
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曾明确了各项试点工作的时间表,从领导机制上,还设立了深化农村土地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人事安排级别颇高,组长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担任,副部长王世元、张德霖、总规划师严之尧分别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宏观调控司。
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部要求地方政府围绕农村土地改革试点工作,也设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以提高试点工作的效率。“三年时间说起来挺长,但是,对于涉及众多环节的试点来说,又很短,三年之内必须探索出有实质意义的经验。”前述地方政府内部人士称。
也正因如此,促使国土资源强调,此次督察亦以“问题”为导向,注重试点工作中发现的经验、问题,对于未来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改革的实质性借鉴意义。
“修法”支撑
“加强改革督察是中央的明确部署,是国土资源部党组的要求,也是落实改革任务、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的重要方法,是《土地管理法》修法的重要支撑。”张德霖日前在北京举行的督察工作培训动员会上说。
张德霖表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作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36项改革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抓改革落实摆到重要位置,更好发挥改革督察工作打通关节、疏通堵点、破除阻力、追效问责的作用,拓展改革督察工作广度深度。
实际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一直与《土地管理法》的修订紧密相关。日前,《土地管理法》修订案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完成征求意见有关工作后,将报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完成修法工作。
国土资源部在修法的有关说明中提到:《土地管理法》修改的基本思路是: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作为修法的重点,同时配套修改与三项改革相关的内容,并将十多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中的成熟做法适当吸收上升到法律中。
记者了解到,在征地制度改革方面,一是明确界定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将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界定为公共利益,不符合公共利益范围的退出征地范围;二是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三是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的保障机制。
在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方面,在删除现行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的基础上,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条件等进行原则规定,明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同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