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质性条件
(一)关联交易影响独立性, 更影响业绩真实性
1、关联交易占比过高容易被否决
这个条款在审核中依然是最为重要的,其不在于“规范性”,而在于,类似交易安排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其实非常难以判断。
最为典型的莫过于锦和案例,第二次上会,依然被否,其关联交易占比过高,涉嫌存在利益输送,同时关联担保占净资产比例过高。
2、大额对外担保
见【 36 次会议,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案例。
从否决意见看,发审委委员法律功底扎实,直指合规性和实质,轻轻点出“净资产”指标,杀招老辣。
不知道委员昨天写完表决意见,有没有一种“提刀而立,为之四顾,为之踌躇满志,善刀而藏之”的得意洋洋的感觉。
3、潜在关联交易或者遗漏关联交易
见【第十七届发审委 2017 年第 35 次会议,成都尼毕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
4、关注供应商突击入股等
见【第十七届发审委 2017 年第 23 次会议无锡普天铁心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
(二)同业竞争审核动态
1、同业竞争的把握严格遵循实质判断思维。
2、 严格遵循证监会有关《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关于同业竞争的研究纪要 2011年11月》执行。
见【第十七届发审委 2017 年第 35 次会议,山东玻纤】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