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募集资金运用和设计
1、募集资金运用是否带来交易结构变化
尽管 2015 年 12 月份修改的《首发办法》删除了有关募集资金运用设计相关条款,但当时的背景也很清楚,为了注册制而推动所谓注册制。
其实这个条款在审核中依然是最为重要的,其不在于“规范性”,而在于,类似交易安排影响了企业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
然而,虽然法规删除了这些条款,但实际中运用的是首发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别是第一项),“即发行人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一)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募集资金投向设计要注意逻辑周延
受限于目前监管政策,对于募集资金适用要进行严格分析论证,不能疏于核查,特别是对于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开支等主要项目,要复核判断其是否存在重大矛盾之处,山东玻纤项目就有类似问题。
(四)持续经营能力
1、综合判断思路
综合某些特别情况,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做出判断。
2、重大不利状况的影响
3、行业周期波动
4、对客户及关联客户构成重大依赖
二、规范性条件
(一)业务规范运行
1、注意环境保护、危险废弃物处置等
2、现金交易
3、劳动法律关系、社保公积金等
4、票据融资及通过第三方客户获取贷款等
5、业务合法合规性(开了合法性证明不一定就通过,不一定不会被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