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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老鼠仓”大案曝光!

2017-05-13 17:21  来源:http://news.simuwang.com/roll/ 作者:每日经济新闻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http://news.simuwang.com/roll/

    根据证监会福建局的公告称,经查明,当事人胡志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2月,“招商证券-海通证券-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 成立,该计划系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由招商证券担任管理人,海通证券担任托管人,投资顾问为深圳市恒健远志投资合伙企业 。其间,胡志平担任恒健远志总经理、投资总监,负责制定“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具体投资决策,知悉相关交易信息。2015年3月2日至12月23日,胡志平操作其岳母彭某某开立于浙商证券深圳福华一路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招商汇智之恒健远志计划”买入东北电气等41支股票(具体股票名称见下表),获利538.66万元。 涉案股票包括特发信息、东旭光电、东北电气、天茂集团、中航动控、一汽轿车、四川九洲、银河投资等等。

福建证监局认为,胡志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第三十八条所述情形。于是决定:责令胡志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火山君(微信号:huoshan5188)查阅资料得知,上述《暂行办法》的第二十三条中的第(五)规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第三十八条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老鼠仓”具体是指机构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因此“老鼠仓”很为市场所不齿。

那么涉案的私募和胡志平究竟是谁呢?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信息,该私募成立于2014年11月25日,目前旗下有3只产品。胡志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投资总监。而从工商注册资料来看, 该私募的合伙人中并没有胡志平的名字。







标签私募 曝光 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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