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邓崎琳受贿案,对被告人邓崎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赃物及孳息以及邓崎琳家属自愿代为退缴的款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邓崎琳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邓崎琳利用担任中共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党委常委、副书记、书记,武钢集团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个企业拓展业务、承揽工程以及为他人职务晋升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 539.771 588万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邓崎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邓崎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且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大部分赃款赃物,具有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