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日前发布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决定没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业务收入45万元,并处以45万元罚款;对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万元罚款。
经核查,立信所为步森股份与康华农业重大资产重组出具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份至4月份(简称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具体看,一是立信所审计未发现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错报总体情况。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21号)认定,康华农业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份至4月份虚构对广西万里种业有限公司(简称万里种业)销售收入12068133元、12008957.8元、12203897元、9579332元;2012年、2013年虚构应收万里种业款项889915元、776000元;2012年、2013年虚构应收三亚金稻谷南繁种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稻谷)款项1762182元、2007900元。
康华农业2011年虚增银行存款163948934.5元,2012年虚增银行存款309704967.33元,2013年虚增银行存款418598990.8元,2014年1月份至4月份虚增银行存款498034904.17元。
二是立信所虚构核实函证对象收件地址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造假的事实。
三是立信所未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康华农业银行存款造假的事实。
另外,立信所审计工作底稿《与前任会计师的沟通记录》记载,2014年6月12日,立信所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就重大资产重组中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与康华农业前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致同所)签字注册会计师邓某、李某琦,在致同所办公室进行了沟通。
2014年7月7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4〕第211122号”审计报告,对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发表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对康华农业三年又一期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收费45万元。
证监会认定,立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王云成、肖常和是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