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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试点三大创新

2017-06-03 17:35  来源:证券日报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证券日报

   日前,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将在2017年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这一债券新生品种即将面市,引发业界广泛关注。

  从背景上看,这一债券新品推出主要解决土地储备资金问题。毕竟,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应对房价过快上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等,都需要一定的土地储备作保障。而建立完善的土地储备制度,有利于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因此,依法依规解决土地储备资金问题,是土地储备制度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在进行土地储备时,需要取得土地、前期开发、储存管理等,这些都是需要资金投入的。笔者认为,《办法》可以看作是土地储备制度的完善和保障,同时也规范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资金的获取途径,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从管理上看,《办法》明确了专项债的项目对接和偿还资金来源,确保债券的投放和资金运行安全。在发行额度和期限、发行对象、项目管理、收益回报等方面,通过专项债券管理模式创新,形成总量可控、动态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以合法规范方式保障土地储备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严格对应项目实施。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同时,省级政府及计划单列市将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唯一发行主体掌握发债“总闸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债券期限最高可达5年。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此前在土地储备融资方面所采取的,通过银行贷款或企业合作方式获取资金改成发债,期限由两年延长为五年,政府只需按时还本付息,在组织土地供应的时间、规模、节奏上能有更大自主权,而且,以债券这种市场化形式发行,扩大市场投资品种和融资渠道,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披露,也能方便投资者识别风险。发行方和投资方的责权利更加清晰,也有利于土地的收储和供应,这是市场化的进步。

  此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试点的推出还可以视作政府地方债管理上的一次升级和细化。2014年国务院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5年实施新《预算法》,奠定了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不断变化的国情实际,地方债管理措施也不断创新。此次《办法》的出台是此前管理政策基调的延续,是对管理对象的细化,体现出地方债管理技术的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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