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道业务背后,宏观来看,是银行能不能投、能不能做的问题,分析归纳来看,主要是三个问题,其中也包含了非银金融机构间相互嵌套的动因。微观来看,通道业务模式背后的收益分配和报酬模式也推动了通道业务的蓬勃,值得全行业的反思。
规范“通道”业务,要解决的三个“根本”问题,其一,就标准化资产,主要是债券,存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的不同准入和交易标准。
其二,关于银行投资非标。
目前可观察到的监管共识,是控制乃至缩小非标市场规模,一部分回归至银行信贷,接受贷款的监管;一部分非标转标,主要依托证券化手段。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银行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修订草稿版中要求理财投资非标只能找信托做SPV,以及银登中心相关信贷资产流转转让业务也只能走信托的SPV,和上述第一条问题的实质相同。
其三,是银行投资股权的纠结。
即使在美国,商业银行能够投资企业股权也存在反反复复的政策调整过程。从宏观角度,我们的社会融资结构,的确可以加大股权直接融资占比,但问题在于,让银行直接参与其间的利弊如何。
从银行个体经营的角度,股权投资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债权投资的风险补足;但从宏观审慎角度,商业银行若向全能型金融机构转型,既有创造信用货币功能,又能成为企业的股东,难免破坏商业银行的审慎和中立,加大实体经济和金融交叉风险。
但若我们把目光瞄准“名股实债”(这类业务至少需要两层通道),其实也很有意思。假如现在放开商业银行不得投资股权的禁令,商业银行的业务逻辑可能发生转变。
“名股实债”的惯常杠杆路径:项目公司30%的自有资金,撬动70%的外部股本金(实际债性,或固收+超额收益分成),然后以100%的股本金撬动4-5倍银行信贷。整体来看,是撬动了10-20倍杠杆。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选择保底地入股项目公司,实际看重的是后端信贷。倒过来再顺一遍逻辑:因为商业银行只能做债权,所以其考虑是如何做大债权资产,如何放贷。根据现在的放贷标准,一家多少资本金规模的企业对应多大贷款上限。如果项目资本金因为任何因素不到位,而商业银行判断项目仍然可行,就可能选择先通过“名股”为后端贷款铺路。
而如果商业银行可以直投股权,则只盯住贷款的思路就将被打破,但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也大大提高。
综上,只要上述三个问题停滞不前,通道就会如影相随,“根治”就无从谈起。
通道业务滚雪球过程中,微观层面,收费模式和从业人员激励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截至2016年末,事务管理类信托、券商资管通道类、基金子公司资管通道类规模分别为10.06万亿元、12.38万亿元、7.37万亿元,分别占相应资管总规模的49%、71.51%和71.1%。
假设按照平均万分之五的通道费来计算,上述总计近30万亿元通道业务的通道费就近150亿元。不难想象,10亿元的通道业务,对比10亿元的主动管理的性价比颇高,恐怕也是导致从业人员对通道业务趋之若鹜的动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