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28日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获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管理细则》指出,可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机构投资者:一是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对于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自然人投资者,要求如下:
一是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二是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