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编辑 钱多多)日前,时代出版(600551)原副总吴寿兵受贿案披露最新进展。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显示,吴寿兵涉受贿25起,受贿金额810万元。法院一审判处吴寿兵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40万元。
在这25起受贿案中,山东两家上市公司晨鸣纸业(000488)、博汇纸业(600966)卷入其中,其中博汇纸业法人代表杨延良向其行贿72万元,晨鸣纸业两位李姓老总共向吴寿兵行贿33万元,两家上市公司合计向吴寿兵行贿百万元。
1、博汇纸业原法人代表杨延良行贿72万元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文书显示,2000年至2008年,被告人吴寿兵任安徽教育出版社副社长、社长期间,安徽教育出版社从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纸张,为得到被告人吴寿兵的关照、顺利开展业务,2000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安排其公司业务经理王某、荆某,以看节为由,每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1万元,王某、荆某先后17次,共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人民币17万元,吴均予收受。
2009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寿兵任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分管纸张采购期间,山东博汇集团有限公司为得到被告人吴寿兵的关照、顺利销售纸张给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至2011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5万元,3次共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人民币15万元,吴予以收受;2012年至2015年,每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某以春节看节为由,每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10万元,4次共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人民币40万元,吴予以收受。
资料显示,山东博汇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主营文化纸和包装纸板的生产和销售,于2004年6月在上交所上市,控股股东为山东博汇集团。博汇纸业年报显示,2004年-2010年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延良,杨延良于2014年变更为博汇集团法定代表人。
“吴寿兵是时代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纸张采购,后来还兼任财务总监,他在纸张采购方面有话语权,用哪家纸厂的纸张、用多少,都要由吴寿兵拍板。”原博汇纸业法定代表人杨延良的证言表示;“我为了拓展、维持公司业务量,经手送过55万元给吴寿兵。”
2、晨鸣纸业两位李姓老总行贿33万元
判决文书显示,另外一家上市纸企晨鸣纸业也曾向吴寿兵行贿。
2010年至2015年,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得到被告人吴寿兵的关照,顺利销售纸张给时代出版传媒股份公司,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到合肥请被告人吴寿兵吃饭,并送给被告人吴寿兵1万元,吴予以收受;
2010年中秋节至2014年中秋节,每年春节、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或其公司副总经理李某到合肥,以看节为由,每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2万元,9次共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人民币18万元,吴予以收受。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寿兵为联系业务,先后7次到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计送给被告人吴寿兵人民币14万元,吴均予收受。
“我是时代出版常务副总经理,分管纸张采购,晨鸣公司送钱给我,就是想和我搞好关系,得到我的关照。”吴寿兵表示。
3、为下属企业套现股权近2000万元
法院审理还查明,吴寿兵还曾收受时代出版下属企业合肥杏花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人民币97万元。
合肥杏花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系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2012年,合肥杏花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为了缓解公司资金周转压力,找到时任安徽出版集团财务总监、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吴寿兵,提出帮助尽快将其持有的安徽新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505万股的股权进行变现。
后经被告人吴寿兵协调,2012年7月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收购,该股权顺利变现为人民币1873万元。为了感谢被告人吴寿兵在股权变现方面给予的帮助,2012年7月的一天,郑某2在其办公室送给被告人吴寿兵30万元,吴予以收受。
此外,合肥杏花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铜版纸出现质量问题,无法销售给时代出版旗下的出版社,经过吴寿兵协调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纸张也顺利获得销售。
“2009年至2012年,合肥杏花印务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铜版纸给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各出版社,因铜版纸质量出现问题,各出版社不愿继续使用该纸张,为此郑某2多次找被告人吴寿兵出面协调,后经被告人吴寿兵多次协调予以解决。为了感谢被告人吴寿兵的帮助,郑某2先后多次,一共送给被告人吴寿兵20万元,吴予以收受。”裁判文书显示。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9年至2015年,被告人吴寿兵利用其担任安徽教育出版社副社长、社长、时代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等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合肥市钰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博物商贸有限公司等25家单位及个人的请托,为上述单位或个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教辅发行、纸张采购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或个人给予的人民币、美金、购物卡、加油卡、手表折合人民币共计810.4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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