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经查,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9.33 -4.50%,诊股))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一坚及董事秦川、张梅、孙圣明、财务总监侯亦文、高级管理人员陶玉,承诺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增持金花股份股票,增持数量不低于300万股且不超过500万股。但截止承诺期满上述人员未履行增持承诺。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上述6名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以下为公告全文:
关于对吴一坚、秦川、张梅、孙圣明、陶玉、侯亦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吴一坚、秦川、张梅、孙圣明、陶玉、侯亦文:
经查,你们分别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增持金花股份股票,增持数量不低于300万股且不超过500万股。但截止承诺期满,你们未履行上述承诺。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