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26号,关于对进口食糖采取保障措施的公告。公告称,调查机关裁定,进口食糖数量增加,中国食糖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采取对关税配额外进口食糖征收保障措施关税的方式,实施期限为3年,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实施期间措施逐步放宽。2017年5月22日至2018年5月21日,保障措施关税税率为45%;2018年5月22日至2019年5月21日,保障措施关税税率为40%;2019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保障措施关税税率为35%。
公告还称,对于来自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9%,不适用保障措施。进口商需提供来自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国家(地区)的产品原产地证明。
实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3%,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关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障措施关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保障措施关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保障措施关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