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监管层近日发布《基金中基金(FOF)审核指引》(下简称“审核指引”),要求各家基金管理人准备有关基金中基金的注册申报文件。截至4月底,已有64只FOF产品正在排队申报发行,这意味着首批公募FOF产品正式上市指日可待。
此次《审核指引》对投资者关心的几大公募FOF问题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一是进一步明确FOF的产品定义。例如,基金名称应当标明基金类别和投资特征,且统一命名为“基金中基金(FOF)”,便于投资者直观理解。根据基金投资标的及投资方向的不同,进一步细分FOF产品类别。股票型FOF即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型基金份额。债券型FOF,即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型基金份额(包括债券指数基金)等。
二是进一步明确公募FOF的业绩比较基准,重点是对于追求绝对收益类FOF的要求。即对于追求绝对收益,且投资策略方面有特殊安排的FOF产品,允许使用绝对收益的数值作为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时应在基金合同及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明确,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基金投资力争实现的收益目标,并不代表基金一定实现该业绩收益。
三是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定期报告等文件中应当设立专门章节披露所持基金的部分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例如,披露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此外,对FOF投资范围、申购赎回、相关费用、持有人大会等细则也加以指引。
四是对公募FOF的投资组合提出明确要求。例如,基金中基金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基金中基金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于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从审核指引的具体内容看,公募FOF发展逻辑是清晰的。理财买理财是空转,基金买基金,要避免空转,肯定要在逻辑上创造价值与节约成本。”中国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经理胡立峰说。
公募基金具有很多鲜明的特点,如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组合投资;风险公担;收益共享;强制托管;每日估值;每日开放;法定信息披露;公平交易;风险严控等,为此,可以乐观地畅想公募FOF将天然地担当起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任。
随着公募FOF产品即将上市,随之而来的是管理人更加专业化,市场更加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