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公告显示,丽晶光电董事长姚万钧于2016年8月31日上午11:01左右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卖出100万股,与一致行动人陶加华(当日不存在买卖行为)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由90.92%变化为80.92%;于2016年8月31日上午11:06分左右,卖出丽晶光电136,375股,与一致行动人陶加华(当日不存在买卖行为)合并计算后的持股比例由80.92%变化为79.55%。2016年8月31日,公司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杭州金诚文化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上午10:49左右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买入丽晶光电227,250股,持股比例由0%变化为 2.27%;于11:01分左右,买入丽晶光电100万股,持股比例由2.27%变化为12.27%;11:06分左右再行买入丽晶光电136,375股,持股比例由12.27%变化为13.64%。
股转公司指出,姚万钧的行为违反了《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的规定,构成股票交易和信息披露违规。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的规定,对姚万钧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