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据监管函,同洲电子于2017年2月28日披露《2016年度业绩快报》,其中预计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175万元。2017年4月26日,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61,039万元。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与业绩快报中的净利润存在较大差异,且未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同洲电子5.96+0.34%
此外,2017年4月27日,同洲电子披露《关于2016年度计提无形资产及可供出售金融资减值准备的公告》,2016年度拟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657.45万元,计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1.89亿元,上述减值准备占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78%。针对上述事项,同洲电子未在2017年2月底前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指出,同洲电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7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5.3.4条、第7.6.3条的规定。深交所要求同洲电子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在2017年6月2日前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深交所提醒同洲电子: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各别和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