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工商银行(5.11 +0.20%,买入)城市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樊志刚
一、严格监管防控风险正当其时
近期,监管机构就规范商业银行经营活动连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和工作要求。其中既涉及到信贷、同业、理财、票据、信托等具体业务的管理要求,也包括了对银行经营活动中各类主要风险领域的防控要点和制度规范。政策出台的频率之高,覆盖面之全,要求之细致均为近年来所少见,市场因此形象地称之为新一轮的银行业“监管风暴”。
从相关文件和政策的要求看,监管当局的整治重点是以“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等为代表的银行不规范经营行为。这些经营行为有以下共性特点:一是通过各类金融产品的嵌套安排,规避相关的金融业务监管要求,掩盖业务的风险实质;二是造成资金出于短期逐利动机,在金融体系内部空转,降低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效率;三是显著增加了银行机构和整个金融体系内部的资金期限错配、风险偏好错配等问题,不利于金融系统性风险的防控。
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上述不规范经营活动的危害性日益显现,突出表现为部分商业银行的经营杠杆水平加速上升,资本充足率水平逼近监管红线,而信用扩张对实体经济的拉动作用却在不断削弱,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短期波动性显著上升,局部性风险事件时有发生等。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日趋复杂、各类矛盾交织、保障我国金融安全的重要性凸现的大背景下,监管部门果断出手,及时整顿金融市场中的各类违规乱象是十分必要也是非常及时的,对于有效控制金融体系整体杠杆水平,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意义重大。
二、监管政策执行须以风险防控实效与金融体系健康为准绳
政策实效,重在执行。目前市场普遍关注着下一步监管规则将如何落地,对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这其中,能否妥善处理以下两组关系至关重要。
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去杠杆”和防风险的关系。有效抑制杠杆率快速上升的趋势既是有效管理系统性风险的前提,也是监管行动的重要目标之一。然而,在政策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审慎、渐进的原则。国内外在治理高杠杆问题上的经验和教训表明,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操之过急,或措施运用不当,如因各方面政策叠加导致用力过猛,反而可能在金融机构去杠杆和缩表过程中引发“债务-通缩”风险,加剧金融体系的动荡,进而危及实体经济基础。因此,监管部门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充分遵循经济金融市场的内在规律,在全面分析市场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有序引导金融机构逐步降低经营杠杆水平,以保障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
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加强监管与鼓励商业银行良性创新的关系。不可否认,当前正待治理的种种银行经营问题中,有很大部分与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以规避监管和套利为目的的某些所谓创新活动有关,对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要求进行纠正是完全必要的。然而我们也不能因此全面否定银行的创新实践。我们要看到,目前银行在开展产品和业务创新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本质上属于行业深度转型阶段由于经验不足或没有把握好尺度而造成的探索性偏差,是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因此而否定发展本身;我们更要看到,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通过更多良性的创新实践活动,显著提升了经营管理和客户服务水平,在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着眼于银行业未来的发展,许多制约金融服务效率提升的障碍和问题,只有通过创新的思维和实践才能破解。因此,在监管政策执行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防范对银行良性创新活动的误伤,以保护银行创新发展的信念与动力。
三、严防系统性风险需要银行与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严守系统性风险防控底线是当前我国金融工作中的一项突出任务,需要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通力协作。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当前需要从全局的高度认识金融风险防控任务的重要意义,深刻理解监管部门各项政策法规的具体要求和精神实质,深入系统地开展自查工作,敢于暴露问题,坚决纠正问题。在未来的发展中,商业银行必须牢固树立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始终坚持将满足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作为第一要务,在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实践基础上,探索适应新的经营环境和监管政策要求的可持续发展新模式,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经营效率。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审慎监管体系,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强化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资本、流动性等约束,加强协同监管机制建设,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和监管真空,抑制金融机构超出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过度风险偏好和经营取向。同时也要继续鼓励和引导银行业开展以提高金融体系运行效率为目标的良性创新探索,并通过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的规范化发展,增强市场深度,为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的管理提供更多工具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