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的社会信用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6月1日起,《陕西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第一部政府规章层级的信用监管法规制度,对于消除企业信用监管中存在信息归集不全、各部门各自为政等现象,推进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
《办法》共30条,主要从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社会参与、平台建设、信息来源、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红黑名单制度、联合激励惩戒、信用修复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通过陕西省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企业若要被列入“红名单”,不光要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还要符合获得省、部级以上相关领域荣誉称号,在某一领域信用分类中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最高等级,综合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等条件。
企业若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伪劣产品;未依法纳税以及拒缴、拖欠依法依规应缴政府性基金;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及违反社会保险、员工休假制度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依法招标投标等失信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将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防范信用风险,并采取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新增项目、用地等联合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