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5月22日晚间公告,因与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近日接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
公告显示,原告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所载的事实与理由为,根据2011年11月18日原告与被告ST景谷签订的《克隆木原木购销尾款还款协议》,被告应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原告付清克隆木货款 5,707,738.00 元,如逾期支付须对所欠货款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的4倍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按未还款总额的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虽经原告多次催促,至2016年5月11日被告仅向原告累计支付资金占用费1,150,000.00 元。至目前为止,被告仍欠原告货款本金 5,707,738.00 元、已欠资金占用费 11,341,588.00 元、已欠违约金 825,466.00 元,合计 17,901,792.00 元。
云南省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判令被告ST景谷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违约金及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合计为17,901,7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