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几何?
近日,对于外商投资相关事项,北京、上海均在最新发布的文件中表态,拟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9月20日,北京市商务局发布关于对《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意见稿就文件内容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公平竞争审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在投资促进方面,意见稿强调外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及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明确有关单位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关促进和便利化措施;明确本市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企业类型;强调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体系,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和市区联动,拓展境外招商渠道。
在投资便利方面,《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要包含了数据跨境、资金跨境流动、再投资、人才等要素方面便利措施。其中提到,北京市按照国家规定,支持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对企业聘用的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给予经常项下合法收入购汇汇出便利化等措施。本市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
意见稿还提到,按照国家规定,探索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税务、商务等部门应当辅导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享受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市发展改革、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与新增外资同样的配套支持政策和要素保障。
意见稿提到,市各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各类人才提供便利。市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境外职业资格认可目录、人力资源开发目录并动态调整,优化完善配套举措。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及家属、内部调动专家及家属,以及拟在京筹建分公司或子公司的外国企业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具备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崔凡指出,资金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定有依据、有突破、有新意。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跨境流动自由在《外商投资法》中有相关规定。今年6月发布的国发9号文提出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对此提出了‘且无延迟’的更高要求。这次征求意见稿准备推广到北京市全市,体现了北京扩大高水平开放的决心和勇气,有利于资金跨境流动的自由化和便利化,对人民币国际化等也具有重要意义。
上海也放大招!
9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印发《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从推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推出31条措施,持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改革创新,主动加大压力测试力度,更好承担国家赋予的重大使命,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实施方案》指出,上海自贸区及临港新片区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和国家战略需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除需国家相关部委出台实施细则的试点措施或国家相关部委要求加快落地的试点措施外,用一年时间,着力推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各项试点措施落地实施。试点措施其中包括:
1、开展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
2、特定货物临时入境暂不缴纳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允许在葡萄酒进口标签上标注酒庄、经典的等描述词或形容词
3、不得仅因原产地证书存在微小差错拒绝给予优惠关税待遇
4、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开展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明确的新金融业务
5、允许试点地区企业和个人依法购买一定种类的境外金融服务
6、允许真实合规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转移自由汇入、汇出
《实施方案》指出,到实施一周年评估时,试点工作做到有进展、有创新、有突破、有成果、有项目、有案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值得关注的是,《实施方案》中提到,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申请开展中资金融机构已开展的新金融业务的,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明确的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的机构类型、机构性质、许可要求和许可程序,实施外资金融机构开展新金融服务许可,充分给予外资金融机构国民待遇并进行审慎监管。
要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环节,提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应允许真实合规的资金转移自由汇入、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和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更多股票资讯,关注财经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