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近期关于IPO审核“内部通知”的三大传闻均与事实不符。而如果企业上市后当年业绩下滑甚至亏损严重,但风险揭示不够充分,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或相应措施。
4月底,某财经评论人在微博上发文称“据传:面对疯狂而来的Pre-IPO,证监会内部通知:第一,上市辅导时间要一整年,地方证监局验收合格后才能报材料,这意味着还没有辅导的公司,至少要1.5年后才可以报材料,所有公司一视同仁:第二,创业板3000万,主板和中小板5000万利润,作为报材料基本条件:第三,影视、传媒、娱乐(含游戏)、文化和互联网,原则上劝退。”
昨日,证券时报记者从证监会相关部门获悉,以上传闻均与事实不符,且相关部门并未对传闻所涉内容进行过修改研究。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当前,除对国家规定已经作出限制的行业,如类金融企业限制上市外,证监会并未对其他行业企业IPO条件作出特别的限制,所有企业都是按照受理顺序来审核过会。IPO审核过程中,对拟上市企业财务门槛和辅导期的要求均无变化。
同时,上述人士指出,但有一点是不同的,就是信息披露要求。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从保护弱势群体和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真实、准确、全面的反映发行主体的原貌,证监会针对不同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有不同。
虽然企业发行条件要求并无变化,但审核过程确实日益严格。
审核率(初审会):截至5月3日,今年证监会共审结首发企业217家,核准申请158家,40家在审撤回申请,19家否决,核准率是72.8%,否决率是27.2%。 否决率(发审会):截至5月3日,今年共安排175家企业上会,否决率19家,否决率10.9%。 现场检查:进入2017年,现场检查力度加大。从以往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转变为抽查和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并重。 部门联动:2017年1-4月份,结合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把2家首发企业问题线索移交稽查局处理、将8家保鉴机构执业情况通报机构部、5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通报会计部、2家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通报法律部。
以去年四季度为分界,据统计,2016年1-9月,共有162家企业召开发审会,否决10家,否决率是6.2%。去年四季度以来,IPO进入常态化发行阶段。2016年4季度,共有107家企业召开发审会,否决8家,否决率7.5%。
进入2017年,否决率进一步上升。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截至5月3日,共安排175家企业上会,否决率19家,否决率10.9%。
不仅如此,据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还有更多的企业止步在了初审阶段。根据相关规定,IPO的审核工作流程分为受理、反馈会、见面会、初审会、发审会、封卷、核准发行等主要环节。初审会由审核人员汇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初步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反馈意见回复情况。
记者获得的相关数据显示,在初审阶段,2016年4季度,证监会共审结首发企业153家,包括核准、否决、撤回三种情形,其中核准131家,14家在审企业撤回申请,8家企业被发审委否决,核准率为85.6%,否决率是14.4%。今年截至5月3日,证监会共审结首发企业217家,其中核准申请158家,40家在审撤回申请,19家否决,核准率是72.8%,否决率是27.2%。也就是说相对于发审会,初审阶段已经过滤掉了一大批有问题的企业。
无论初审会还是发审会的数据,均说明发行审核“严把关”已经成为常态。
不仅如此,证监会有关人士还向记者介绍了现场检查这一监管“利器”的使用的变化。仍然以去年四季度为分界。2016年1-9月,证监会未启动现场检查工作。而从去年四季度开始,证监会启动对一批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由派出机构对12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值得一提的是,现场检查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从以往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转变为抽查和问题导向的现场检查并重。以四季度为例,12家接受现场检查的企业包括了4家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企业,6家日常审核发现重大疑点企业,以及2家扶贫IPO绿色通道企业。进入2017年,现场检查力度还在加大。今年3月,证监会启动了今年第一次现场检查,圈定34家首发企业,其中包括信息披露质量抽查企业14家,日常审核发现重大疑点的企业11家,扶贫IPO绿色通道企业9家。
记者从证监会相关部门了解到,2017年1-4月份,结合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把2家首发企业问题线索移交稽查局处理、将8家保鉴机构执业情况通报机构部、5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通报会计部、2家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通报法律部。
近期对企业业绩变化的批评比较多。同花顺(57.05 -0.35%,买入)iFinD数据显示,已发布一季报的339家次新上市公司中,总体来看,次新股一季报成绩单较为平稳,超过九成次新股盈利报喜,但也有32家上市公司净利润为亏损。
而某券商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于次新股的业绩变动需要分情况看待,分析业绩下滑与行业波动趋势是否相符有无合理理由。有可能存在两种情况还需要持续观察,一是,企业本身受经济周期、行业周期以及季节性波动导致的业绩变化。如果同比无明显变化,则属于正常波动。二是部分创业板企业由于体量小,根据订单实施情况确认收入,无明显季节规律,上市后当期的业绩无明显参考价值。事实上,统计显示,32家一季报净利润亏损的上市公司中,创业板次新股多达16家。
《证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因此,投资者需要依据上市公司披露内容,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不过,证监会有关人士也告诉记者,目前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是依法严格遵循发行上市条件的要求,包括是否符合主体资格、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财务会计、规范运行等,并且督促企业在满足法定条件之上,还应充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如果企业上市后当年业绩下滑甚至亏损严重,但风险揭示不够充分,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