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市场消息称券商资管资金池业务将被全面叫停,券商股在5月5日经历“惊魂”一幕,个股纷纷大跌。在业内,这种紧张情绪更是有增无减,对“资金池”业务或谈之色变、或闭口不谈。5日下午,证监会对上述消息做出回应,证监会近日开展的工作是对前期监管工作的延续,并非新要求。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这一禁令在过去两年内不断加码。就在去年,部分基金子公司先后被罚,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已开始启动。
与此同时,券商资管资金池业务的监管和整改也逐步升级。有业内人士指出,对于监管层和经营机构而言,最担心的风险就是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由于期限错配而引发的流动性危机。而某大型券商资管公司高管还同时强调,由于存在期限错配,控制资金池业务当前的规模则需要在新增资金和投资范围上做平衡,整改方案的难度不容小觑。
步步围堵资金池业务
证监会在本周五例会做出上述回应时,还提出了资金池业务的界定。证监会称,资金池业务是市场上对具备借新还旧、混同运作、募短投长、脱离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非公平交易等操作特征的各类资管产品的通称。
这并非是监管层首次对资金池业务作出界定。在过去的两年多里,监管层对资金池业务其定义和特征不断细化,禁止证券经营机构参与的力度持续加码。
在2015年3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明确规提出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并对资管计划投资非标资产的诸多情形划定了禁区。其中就包括,不同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应明确对应。资管计划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管计划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的情况,也被禁止。而资管计划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的情形,也被明确禁止。
“协会文件当时针对的资金池产品,有的是先募集资金、再定投资标的,有的是期限错配和短募长投。比如一个产品每三个月开放,但投向的资产可能要半年甚至好几年才到期,如果是投向房地产项目还会更长。”有公募人士对此表示,部分产品还存在分期募集等操作,各期产品收益和风险并不匹配,后期投资者的隐形风险提升。
监管在次年进一步升级和细化。证监会在2016年7月,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将《行为细则》中的监管要求落地为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被业内称为“新八条”。
《暂行规定》出台之后,市场对严控杠杆的相关规定关注和讨论较多。但文件中,还重申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并明确了新老划断政策和过渡期安排。
从具体要求来看,新八条除了延续《行为细则》对资金池业务的定义之外,还补充了两条适用情形。包括资管计划未进行实际投资或投资于非标资产,而仅以后期投资者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本金和收益的情形;以及在资管计划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时,资管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的情况。
“证监会‘新八条’之后,对于资金池业务的态度就已经很明确了,行业整体开始收缩此类业务规模,但各家收缩的力度大小不一。”上述券商资管老总坦言,其所在券商也开展有资金池业务,但去年下半年起已在收缩存量规模。
值得注意的是,在证监会“新八条”出台后,后续的检查摸底工作和行业自查一直未间断。就在今年2月,证监会还对券商资管类资金池业务进行过摸底,监管重点为跨期平层类产品。在本周五例会上,证监会也表示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多次组织开展机构自查及专项检查,分步、有序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存在资金池隐患的资管业务。
“截止目前,大部分涉及相关问题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通过新设产品承接实现期限匹配等方式完成了规范,相关规范行为有序进行,未对市场造成影响。”证监会强调。
整改难度不容小觑
对于资金池业务的风险,证监会表示,相关操作模式背离了资产管理产品独立运作、风险自担的基本特征,容易积累流动性风险,形成刚性兑付的误导性信息,实质上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当前整个市场的风向转变,一行三会的监管全面收紧,鼓励资金脱虚向实。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对于经营机构来说,资金池业务最大的风险是由于期限错配而可能引发的流动性危机。这也是当前监管层真正担心的问题。”上述券商资管老总称。
按媒体曝出的深圳证监局整改要求,券商资管资金池产品将被严格控制产品规模,原则上应逐月下降;严格控制产品投资范围,控制资金端和资产端的久期错配程度、组合久期和杠杆倍数不得上升。同时,采用影子定价的风控手段对负偏离度进行严格监控。
而据上述券商资管老总介绍,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已推进两年,目前已进入具体落地执行阶段;此前,按证监会“新八条”的精神要求,存量资金池产品已开始逐渐压缩规模,“但由于资金池业务一旦开展做起来,因为存在期限错配,短期内完全收掉是不可能的。”
其表示,从整改的可行性角度来看,部分资金池产品的规模压缩需要一定的期限,也不能完全断掉增量资金,否则前期的资金就会崩掉。以三年整改期为假设,当新增资金进入资金池后,新增的投资标的必须要投向三年或更短时间内可以到期的资产;不能再出现跨三年期的情况,不能再配置流动性差的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