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证监会发布《期货市场持仓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系统性梳理了持仓管理框架体系和各项制度工具,厘清各项制度工具间的逻辑关系,增强了期货市场持仓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进一步提升期货市场的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
《暂行规定》共7章30条,重点对持仓限额、套期保值、大户持仓报告、持仓合并等基础制度的内涵、制定或调整原则、适用情形、各参与主体义务等作出规定。
看点一:明确持仓限额
《暂行规定》明确持仓限额的制定或调整原则、设定方法,规范交易行为。持仓限额制度用于确定某一时间或阶段,市场参与者在某一合约或品种上的最大持仓量,是期货市场为防范持仓过度集中导致市场操纵的基础。
《暂行规定》综合现行做法和监管需要,对持仓限额制定或调整的考虑因素提出原则性要求,具体制定、调整和评估持仓限额仍由期货交易所负责;丰富持仓限额设定方式,为品种限仓、期货与期权联合限仓等预留空间;规范交易行为,要求市场参与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额。
证监会要求,期货交易所制定持仓限额,应当充分考虑期现货市场规模、市场结构、市场集中度、可供交割量等因素。对源于同一基础资产的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期货交易所可以分别或联合设置持仓限额,可以同时设置品种持仓限额。对套利交易、做市交易,期货交易所可以制定相应的持仓限额管理规定。
同时,期货交易所应当根据历史持仓规模、期现货市场发展和运行情况等,定期对持仓限额进行评估,原则上每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开展评估工作,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或维持持仓限额。期货交易所可以结合期货市场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调整持仓限额。
看点二:对套期保值行为进行原则性规范
《暂行规定》明确期货交易所的审批和管理义务。套期保值审批允许具有风险管理需求的交易者额外获得一定的持仓限额豁免,以在市场可承受范围内满足企业正常的风险管理需求。
《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提出了一般性要求,包括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应当与交易者的风险管理活动规模、市场风险承受度等相匹配,交易应当遵循品种匹配、管理价格波动、期限匹配原则等。同时,尊重现行做法和一线监管实际,仍由期货交易所审批和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此外,考虑到套期保值审批是基于交易者真实的套保需求、在持仓限额以外赋予交易者的额外权限,因此《暂行规定》对套期保值额度的获取和使用进行一定规范,禁止交易者以欺诈等方式获取套保额度,不得滥用套期保值额度。
看点三:完善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在大户持仓方面,《暂行规定》进一步充实大户持仓报告内容,明确报告方义务。大户持仓报告制度要求达到报告标准的交易者报送持仓、资金等情况,是期货交易所了解交易者信息的重要途径。
《暂行规定》对现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相关安排进行明确,规定由期货交易所制定和调整报告标准、明确报告内容和程序,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应当按要求报送信息。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发挥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作用,《暂行规定》授权期货交易所可以要求交易者报送参与境外期货市场、场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情况,以更加全面掌握交易者信息,提升监管有效性。
看点四:明确持仓合并要求
另外,《暂行规定》对持仓合并的有关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对持仓合并豁免有关制度作出原则性安排。持仓合并是避免客户通过分仓突破持仓限额、形成持仓优势,进而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暂行规定》对当前日常监管中的持仓合并情形进行了明确,要求期货交易所对同一交易者在多个会员处的同类型交易编码上的持仓、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多个账户的持仓进行合并计算。
此外,为保持监管弹性,对持仓合并豁免作出原则性规定,《暂行规定》要求期货交易所结合持仓合并的具体情形建立相应的豁免制度。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期货交易所、行业机构认真落实《暂行规定》,不断完善期货市场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期货市场持仓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