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上午,金亚科技(0.770, 0.00, 0.00%)(维权)虚假诉讼民事赔偿案上诉系列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询问。2018年1月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亚科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后,金亚科技公司对所有判决提出上诉,部分原告也提出了上诉。今天上诉庭审中,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等五名律师及金亚科技公司律师出庭,涉及44起案件。
今天庭审中,主要涉及两个争议焦点:系统风险的认定与前置条件的适用。
其一,关于系统风险,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87.71%的扣除率,金亚科技公司认为仍太小,投资者的损失应予全扣。宋一欣律师认为,这个扣除比例不当,不应扣除系统风险,司法解释中未界定系统风险的定义与扣减方法,但2007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中,对系统风险下了定义,并指出“必要时可以监管部门出具的结论为参考依据”,对此,特申请法院对该案的系统风险由监管部门及深交所出具系统风险鉴定意见并出庭接受质询。
其二,关于程序违法。金亚科技公司认为一审法院不顾双方和解意愿与暂缓判决申请而作出了处分,程序不当。宋一欣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不顾司法解释的前置条件的规定,在证监会处罚决定未正式作出的情况下作出一审裁判,属于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或改判,在该案中,2015年6月5日公告被立案调查,2017年11月13日公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8年1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2018年3月6日公告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另外,在证监会处罚实践中,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出台后被撤销的事例,如中信证券(17.540,0.67, 3.97%)等案。
在该案中,有二个有趣的特点:1.上诉双方争议焦点高度吻合,尽管论证角度不同。2.一审的原被告都上诉,成为二审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身而二任。
当庭,上诉双方末展开调解。
目前,金亚科技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仍在诉讼时效内,仍在征集中。宋一欣律师认为的适格原告的条件为: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6月4日间买卖过金亚科技股票,并在2015月6月5日及之后仍持有或卖出且有亏损的投资者,可以提起侵权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