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江苏省电力公司原总经理费圣英贪污、受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费圣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扣在案的财物依法处置,对费圣英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青岛中院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2005年至2008年,被告人费圣英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报销个人消费发票、签订虚假居间合同等方式,侵吞本单位及下属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3341万余元。
(二)受贿罪。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费圣英利用担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揽、投资入股、公司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费圣英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配偶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540万余元。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费圣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费圣英一人犯数罪,应予并罚。费圣英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费圣英 资料图
公开资料显示,费圣英出生于1958年3月,现年65岁,汉族,江苏丰县人,毕业于南京电力学校(现南京工程学院)财会专业。1980年9月参加工作。
费圣英的电力财务管理经验丰富,曾历任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经营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电力工业部物资局副局长)。
他还历任电力工业部综合管理司副司长,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经营部副主任、财务与产权管理部副主任,江苏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国家电网公司总审计师等职。
2004年12月,46岁的费圣英出任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8年,他升任浙江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
2010年11月,52岁的费圣英出任华东电网公司总经理、党组副书记。此后,他还出任了国家电网公司审计师。
江苏省电力公司和浙江省电力公司,均是国家电网旗下公司,主要分别从事江苏省和浙江省的电网建设、运行与管理,经营本地电力销售业务,服务电力客户等。更多股票资讯,关注财经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