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365讯 近年来,碰瓷讹人的现象常有发生,让很多人产生了不敢乐于助人的恐惧心理。据新华社报道,“好人法”终于要开始实施,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
据新华社9月28日报道,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介绍,从2016年12月到今年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184条经历了3次修改。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几次修改释放了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
据专家介绍,第184条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突发状况,一旦倒地不起,大家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等待公力救援,这种救援很难做到非常及时;二是亲友来救助,但很多时候也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常态是发生意外后身边的人能够进行帮助。第184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类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
据介绍,除了第184条,民法总则第121条规范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帮助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为此产生的费用。
比如受益人心脏病摔倒被好人送到医院,他应该支付打车费。第183条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但是,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是不是也不承担责任?专家称,第184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所有一切可能的责任,实际应用中还是应该排除特殊情况。
专家认为,由于民法总则尚未付诸施行,法律施行后其司法层面的反响难以准确预估。从理论上分析,对因好意施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受助人及其近亲属向施救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施救人赔偿受助人所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认定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对施救人给予免责。在施救人的救助行为确实符合本条规定的免责要件时,将依法获得民事责任的豁免。
据专家介绍,第184条的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
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
三是受助人所受损害与紧急救助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因紧急救助之前或之后的救助人行为造成的,则不能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予以免责。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综合介绍,从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也都有类似的“好人法”,旨在鼓励见义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