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遗产税、无资本利得税、无房产税,我们的税收政策对财产拥有者,尤其是富豪们颇为友好。但对那些正在努力赚钱的人,那些未来的富豪们却不那么友好。须知,财产创造的过程才带动经济,才最需要扶持,财产堆积起来后,味同嚼蜡。
崔永元炮轰演艺圈“阴阳合同”的杀伤力持续发酵,7月底,各地开发园区似乎得到了统一命令一般,对明星工作室等采取“新税制”。可由于总局并未明确表态,演艺圈传闻风起,圈外吃瓜群众莫名兴奋起来。
无独有偶,在新的个税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除了5000元这个免征额被广为关注,个税税率的调整就不那么受重视,其45%的最高税率甚至连向下一点儿的姿态都没有。而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三项劳动性所得将与工资薪金合并征税,针对个人收入,首次实行综合征税,收入相对高的白领或曰“金领”人士的税负还将大幅度提高。
事件变得微妙而复杂。10月份,这个被寄予厚望的个税调整月份就要到来,个税征求意见已经完成了,10余万条意见的反馈还没有出来。加税还是减税?最可能出现的结构性税负调整会以何种面目出现牵动人心,并关系到未来国民经济的走势、经济结构的转型。
百万收入无减税
如果把视线稍微向前,2017年年底,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持续关照下,对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和倾斜演化为一条新的所得税政策,2018至2020年的3年间,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妨计算一下,100万元所得税,按20%的税率,对应的税前利润正好是500万元。而个人工作室从核定征收到查账征收,500万元也是一个重要的门槛,在此之下,税务部门通常是核定征收,而500万元以上则是铁定的查账征收,也就是逐笔收入都需交税。
我们还可以再算一笔账,个人所得税的最高一档,即45%档位对应的薪资收入,这是每月免征额之上8万元以上的部分,每个月8.35万元,一年刚好是百万元。
百万年薪是不是应该征重税?500万元毛利润的小微企业呢?或者说一个编剧一年收入500万元,是否应该征高额税收呢?对绝大多数刚过温饱线的大众来说,这的确是一生都可望不可及的数字,即便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也会觉得应该征收,毕竟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是需要钱的。那些仇富心理严重的人,恐怕更会鼓掌而呼了。
对于处于金字塔顶的高收入者,加大征税力度是否有助于宏观经济的稳步发展?确切地说,在中美贸易战的关键时刻,引导中国经济前行的“三驾马车”均不在给力的节骨眼上,政府以税收手段普惠于大众,却唯独将高收入人士遗漏,是否为一个可持续的良策?
《国富论》作者亚当·斯密
这里且不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里提出的“看不见的手”概念,这个概念原始本意就是富人在为自己赚取财富的时候生产出更多的本人都用不完的财富,进而增加了穷人的福利。这里也不必再探讨为什么工业革命偏偏发生在英国,是因为那里有世界上第一部专利保护法,并且,英国强大的议会有和国王分庭抗礼的能力,从而保障了公民财富不受国王的任意侵夺。保障个人财产安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基石,这意味着,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财富都应该是对等保护的。经济发展是多种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资本是其中相当重要的成分,而资本多由富裕人士提供,没有了这部分积累,社会财富也很难聚集。
大道理毋庸赘言。当下环境下,全球资本的流动首先应该横向比较,看哪里的税收政策最容易吸引到富人的投资。放眼发达经济体,对个税的征收,西欧和北欧等高福利国家普遍高于我国。如法国:59.6%,英国:50%,再加上日本的55.95%,G7国家中有一小半超过我国,可另一大半比我们低,如德国:42%,美国:39.6%,意大利:35.54%,加拿大:33%。
放在历史的角度,最近几十年全球财税政策的大基调是减税,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都出现了大幅度的降低。比如德国个人所得税的最高档税率已经从1975年的56%下调为2005年的42%;1980年,美国里根总统实施供给改革,最高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从50%(其中利息收入的最高税率达70%)降低到28%,推动了美国经济的复苏。
以中国的人均收入水平和经济发展程度,我们当然不应该和发达国家相比,而是应该和发展中国家比,“金砖四国”中,俄罗斯个税最高档只有13%,巴西为27.5%,印度为35%。处于追赶阶段的我们对资本的需求远超过发达经济体,这就要求我们拥有一个更有竞争力的税率。
在经济学领域,对政府收入与税率关系的研究,学界达成的一个广泛共识是拉弗曲线,税收如果达到了100%,经济活动肯定是停滞的,政府一分钱的税都收不上来;若税率过低,比如全免税,政府也没有收入。在“0”和100%之间,可以通过税收的调节达到一个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双赢组合。供给学派的经济学家拉弗曾经是里根总统的经济学顾问,里根时期的减税很大程度上是受拉弗曲线的影响。
当然,中国个税最高档位之不调整,也可以理解为和特朗普减税在对标。这次特朗普减税的一个明显特点是,企业所得税虽然大幅降低了,但个税最高档位没有变,仍是39.6%。但是39.6%的累进税率最高档,相对于周边国家是合适的。并且,美国个税征收前抵扣项目较多,如投资买房、按揭利息、子女学费、看病就医、抚养赡养等大项都能抵扣掉一半左右。数据显示,美国39.6%的税率在税前抵扣后,最终负担的实际税率在25%左右。
美国没有大多数国家都在征收的商品增值税,其超过一半的收入都来自个人所得税。这次大减税又把企业所得税一下子调低了10个百分点,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而我们的个税最高档位已经不是1980年制定时低于国外水平的状况,而是高于大部分发达国家了。如今还不调整,其理由就显然没有特朗普减税中对最高档上调那样充分了。
上海街头行色匆匆的上班族
文人税
俗话说,穷文富武,这一点在当代社会仍然适用。中国的稿酬制度几十年一贯制,室外物价飞涨,稿费纹丝不动,正规报纸和刊物千字几十元上百元,从上世纪延续至今。尤其纯文学和理论刊物,低报酬把文人逼入社会最底层。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聚焦到稿费,不超过800元的不纳税,超过800元的,超过部分按14%的税率。这14%的税率包含了对文字工作的优惠,是20%的个税税率优惠30%的结果。
文人中当然也有高收入者,一部畅销书,一部红火的影视剧,都可能给作家带来丰厚的收入,因此,《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多少算作收入畸高,《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有规定,指的是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基本税率是20%,加征五成后是30%,十成后是40%啊,这与一般工薪阶层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似乎能画上等号。但文人的稿酬此前毕竟有纳税优惠,比如稿酬所得1万元,按劳务费等计算应交税金额是1600元,稿酬优惠政策减征30%后,应交税金额就是1120元。
当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文人靠爬格子生活的艰辛程度远远超出了一般工薪阶层。仅笔者亲身经历,辛苦写来的稿子,互联网上一搜索,就白白成了某知名文库网等互联网巨无霸们的赚钱工具;写于公号上的评论,转眼就被某知名手机网盗版,流量退潮后再悄然删除。这些互联网巨头的盗版技巧与日俱增,它们利用舆论热度,依靠盗版他人文章迅速吸引流量,摘取他人原创的价值,再迅速删除灭迹。国家提倡知识产权保护,可执行起来却令文人们处于劣势,耗时耗力的维权换来的赔偿入不敷出,大多数人于是放弃维权,任由盗用泛滥,原创价值因此而贬损。
文人单枪匹马的写作,其艰辛程度与开设工作室的自由职业者不遑多让。可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却完全没有考虑到文人写作的特点,没有考虑到他们缺乏一个企事业单位的保障,无养老保障、无医疗保障、无住房公积金,本来就深处困境的行业,仍把该行业完全纳入个税中,不能不说是税收办法上的倒退。
工作室之惑
街面上引车贩浆、买菜做早点,因为没有大规模,雇不起工人,多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生意,这个时候就得申请一个个体营业执照。资本扩大了,雇用了一定数量的工人,通常是超过8个雇工后,你就得注册为个人独资企业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有一个公章,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开据正规发票;都不能叫“公司”,也因此都是无限责任,个体户对外产生的负责由户主连带无限责任。两者当然也有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个体工商户里老板要干活,要参与劳动和经营。因为人数少、规模小,再单独设置会计和出纳等财务人员就不现实了,于是财务制度要求也就比较松,并不要求按照会计制度建立账目,税收上也难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只是核定一个大致的经营额度,并据此征税。
对于从事文字工作的个体户,美其名曰就是工作室。
从亚当·斯密那里经济学界早达成了共识,分工提升了劳动效率,创造了财富。可这个社会偏偏有很多生意是没办法做到全生产流程都分解开来,由每个人专司一职的,脑力劳动尤其如此,而脑力劳动看不出明显的成本,一个大脑、一张嘴或者是一双写字的手,就能创造价值,现代服务业中,艺术创作、室内室外设计、教学辅导、法律咨询、企业经营咨询乃至游戏代练等均适合以个体方式经营。就职业而言,除演艺人员外,医生、律师、讲师、设计师等高净值人群从事的基本上是这种高附加值的职业。对于这些单枪匹马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恐怕绞尽了脑汁,一直想不到更好的征税办法。
人类的头脑是自由的,并不受地域的限制。思想天马行空,也不必把自己局限在一个纳税区域内,尤其借助互联网的工作,根本说不清税收管辖该落在哪里。落后地区、有政策扶持的地区于是就找到了一条弯道超车的捷径,用税收洼地的效应来汇集优秀的高净值人士。
其实对于工作室而言,税务总局有明确的说法,个人所得税免征范围是比较小的,10万元以上部分是要按35%来征收的。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国家法定政策允许下,可以给出非常优惠的税率,年500万元开发票金额以内,综合税负低至0.5%~7%之间。
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在加大力度,可注册于天南海北税收洼地的工作室,恐怕即将进入被清理之列。而没有了扶持政策,工作室的税务环境就和在税务所代开发票的个人没什么区别了。
演艺工作室的“罪与罚”?
有关工作室的新税则,影视圈里有着多种传言,如全国演员工作室,纳税改为查账征收,个税统一征收35%;另一个版本则是,凡是带有“影视”二字的工作室,都要征收35%的个税。还有一种说法是,上海松江已经关闭了个人工作室注销通道,而个人工作室在税负和法律上都与拥有人附有连带的法律和债务责任,不会像有限责任公司那样,企业倒闭了,其股东还能保全个人财产。也有一种说法是,工作室税率除了由原本只需缴纳总收入的6.7%,飙升至42%,相关影视工作室还得补缴今年1到6月的税费。
所谓师出有名,若非税务部门抓到了实锤,也不会痛下杀手。演艺圈混乱的账务局面由来已久,即将上院线的电影需要宣传,上线的娱乐节目要预热,都得找相应的媒体。而如今自媒体几乎垄断了宣发渠道,演艺公司支出的宣发费是很难拿到对应的发票的。于是演艺公司就会找到“白手套”,也就是代理公司来打理这些灰色业务,代理公司就有可能买发票销账。这个产业严格来说经受不住税务部门的真查实验,再顺藤摸瓜,于是范冰冰近两个月来未公开露面,传言中的限制出境已经基本坐实。那些影视公司们也都坐上了火山口。
此前,那些明星艺人是如何避税的呢?开设工作室是一种,这是合法的避税手段。具体来说,以华东优惠政策最好的崇明开发区为例,个人工作室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征收之后享受个税税率0.5%~3.1%。假设一位演艺明星获得了500万元的个人代言合同,若以企业的形式交税,则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相加,足额交税达到216.5万元,而若以个人工作室形式,则仅为29.5万元。这里不仅免去了毛利润的25%,总计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个税税率也不是个人所得的20%,即100万元,而是16.5万元,并且还可获得政策扶持的3万元的退税。
不过,如果明星等高收入人士有足够的资金,跑路成本可以忽略,他们完全可以去霍尔果斯口岸开公司,那里新注册公司企业所得税5年内全免,后5年减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附加税等最高享地方提留50%的财政奖励,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最高返还90%。如此多的优惠让高净值人群几乎可以不交税,企业收入全成为个人所得,崇明岛的税收优惠就显得小巫见大巫了。
霍尔果斯被称为“中国的开曼群岛”,吸引了光线、华谊、博纳、乐视、嘉映、华策等为代表的中国几乎多半以上的主流影视公司去注册公司,其总数超过600家之多。演员中包括范冰冰、杨幂、吴秀波、王凯、黄渤、赵本山等大牌明星在霍尔果斯都有公司,如今火爆的影视剧如《乘风破浪》《北京遇上西雅图2》等都在片尾打上了霍尔果斯的烙印。但对于如此大规模的避税现象,政策的口径却是要延续到承诺到期。
当演员作为纳税主体,当他们的片酬动辄超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时候,就会有足够的动力和资源动用专业的财务规划公司来避税了,这其中诸如参股投资、票房分红、演艺经纪对接等方式多多,均可减少很大部分的纳税额。并且,演艺明星掌握着巨大的财富,除了工作室,他们还会以独资、持股等多种方式成立公司。如收入可观,收入往往不会直接进入个人钱包,缴纳45%的个税,而是会以理财或者投资的名义,再次转入到TA成立或参股的一家家公司,几经倒腾,直到经过核算后,需要缴纳的税点为最低,甚至为零时,再通过现金、置业等方式转回至演员及其相关利益人的账户中。
如此复杂的避税链条,对监管机构而言就绝不是对工作室“一刀切”式的调整税率所能解决的。如果说“一刀切”,也要全国一盘棋地“一刀切”,以避免税收洼地与高地的存在,拉大普通个体户和演艺明星之间的差距,让普通工作室承担更高的税负,面对着更为诡异的运营环境。据说,税收调整并非正式发文,而是口头方式传达的,这就更增添了政策的寻租空间以及执行的不确定性。
演艺圈的“阴阳合同”等疯狂的偷税行为引发众怒,税务局对偷漏税款给予惩戒性罚款,犯罪的则要进入司法程序,这是严肃法律的行为。可税务部门顺势而为,将演艺工作室的税率水平提高到个体纳税人的水平,这样做就妥当吗?工薪阶层个人所得税最高的税率已经达到45%,演艺明星随便一出场,就会超出8.35万元这一金领阶层辛苦一个月才能够企及到的收入标尺,可这难道不是市场行为吗?如果说明星们站在金字塔的顶尖,享受到13亿人同文同种的巨大市场规模的福利,轻而易举地攫取到亿万的流量,有着颇为幸运的成分,可当下的互联网经济里顶尖的企业,BATJ哪一家不是这样的幸运儿,只是因为金字塔里下面的绝大多数都跑着赚钱、站着赚钱,就该向顶部躺赚的幸运儿征重税吗?
当然,从税收的二次分配功能看,的确应该向高收入者征以高税率。
政贵有信,政府取信于个人、于企业,最好的宣示是严守承诺,这个意义上霍尔果斯当地政府所作所为堪为楷模。不知道在崇明的开发区、乃至全国各地的开发区招商的时候,当地政府是否给予了注册企业以税收优惠的时限承诺。如果没有给,突然改变了政策还属于正常运作,溯及过往,要求影视工作室补缴自今年1月以来的税款,恐怕并非良策。
对于影视圈如此大的税务调整,国税总局至今也没有统一的说法。政贵有恒,整贵还在于统一,国税局和地方部门显然不在一个频道上,企业和纳税人究竟该如何自处呢?
结语
每当经济下滑、投资者信心不足的时候我总想起经济学家熊彼特关于创造性毁灭的言论。他以“创新理论”解释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他认为,经济的增长就是新技术不断取代旧技术,资源从旧有的技术中撤退出来,并向着新的技术聚合的过程。而在经济的衰退时期,正是大量创新技术不断涌现的时候。创新的过程,随着新技术向着全社会的渗透,分为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资源配置创新、组织创新等步骤,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也因此而走完其历程。不难看出,熊彼特认为的所谓的创新是一系列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当电灯代替了煤油灯,当内燃机动力代替了蒸汽机动力,一种全新的生产组织形式都会围绕着新技术的出现而铺展开来,生产要素新组合的出现会刺激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而一旦重新组合的技术扩散,被大多数企业获得,最后的阶段——停滞阶段也就临近了。在停滞阶段,因为没有新的技术创新出现,因而很难刺激大规模投资,从而难以摆脱萧条。这种情况直到新的创新出现才被打破,才会有新的繁荣出现。
如今经济遭遇困境,正是需要靠创新杀出一条血路的时候。国家层面创新型人才受到大力呵护,小微企业迎来了一次次减税以及信贷支持。可文化层面,无论是文艺创作还是理论性研究,却可能因税率改革而受到影响。文字方面的工作,虽然看似和理工科的,诸如人工智能、机器人、无人机乃至自动驾驶等技术不沾边,但须知,人文科学是培养整体素质、激发创新热情的更深层次的促进力量。没有了人文科学的支撑,技术层面的创新只能建筑在沙漠之上。
从税收角度上看问题,我们现在无遗产税、无资本利得税、无房产税,对财产拥有者,尤其是富豪们税收政策颇为友好,但对那些正在努力赚钱的人,那些未来的富豪们却不那么友好。须知,财产创造的过程才带动经济,才最需要扶持,财产堆积起来后,味同嚼蜡。这才是个税改革最需要考虑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