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美籍华人顾泰来诉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车系统股份公司(下称永安行)专利侵权纠纷,并未因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决落槌定音。与之相反,继苏州与南京之后,顾泰来除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外,还将对方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称后者已经受理。至此,这场共享单车专利侵权诉讼的战火已燃烧至三地。
永安行随即发布声明回应,称会应诉到底。并指顾泰来的维权之路已远远超出专利维权的常理,涉嫌滥诉,其目的是阻止企业上市。
为何是永安行
原告顾泰来系首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江苏先联信息创始人,6月26日在京召开"单车可以共享,专利不可共用"共享单车法律问题新闻发布会。
据顾泰来介绍,作为一名创业者,其于2009年就将创业项目聚焦在解决人们短途出行的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上,并于2010年申请了"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对其研究成果进行保护。随后,顾泰来与政府及投资人进行接洽,但由于当时终端技术未普及和网络基础建设不完善,导致该项目搁置。
短短数年后,摩拜单车、OFO、永安行等共享单车品牌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并迅速占领街头巷尾。4月17日和18日,顾泰来以永安行侵犯其持有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专利为由,分别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永安行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公共自行车运营商,在全国220多个县市推广公共自行车项目,累计建设完成32000个公共自行车站点,运营有80万辆公共自行车。全国公共自行车会员2000万人,年骑行人次达7.5亿。今年4月永安行IPO获证监会审核通过,业界称之为"共享单车第一股"。
据业内人士分析,如果永安行确实存在侵权行为,那意味着现在市面上的任何一家共享单车都可能存在侵权行为。那么,为何是永安行,曾经让人费解。顾泰来专利可能波及的对象为共享单车,而无桩的共享单车收入只占永安行业务收入的0.05%,由政府付费投资的有桩公共自行车系统业务才是永安行的核心业务。
缘何未起诉占有市场份额最大的共享单车品牌而选择永安行?对此,顾泰来表示,系其看到永安行提起IPO申请。"在此时提起诉讼,一方面是让共享单车行业在爆发式的发展中关注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如果在永安行IPO成功后提起诉讼,将影响永安行的股价,并最终损害股民的利益。"他同时表示,摩拜单车与OFO小黄车目前还是初创公司,以后会坐下来找摩拜与OFO商谈。
北京再行起诉
对于处在上市关键期的永安行来说,这场诉讼无疑是上市之路上半路杀出的"不速之客"。深受专利纠纷之扰的永安行,目前已经表示上市发行或又暂缓。
4月28日,顾泰来向中纪委实名举报中国证监会发行部,要求暂缓或暂停永安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工作。5月5日,永安行发布公告,称因出现媒体质疑事项,暂缓上市路演。
对于被诉一事,永安行始终回应称,公司不存在专利侵权,在设计产品之前就已经对顾泰来的专利做了规避。
这种说法得到了苏州法院的支持。6月上旬,苏州中院一审判决永安行胜诉。苏州中院在判决中称:原告顾泰来在本案中未有充足证据证明被诉的无桩共享单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有桩公共自行车租赁运营管理系统使用了被诉专利,依据被告永安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前述被诉租赁运营管理系统均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然而,判决没有让永安行轻松多久。顾泰来6月26日明确表示,已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顾泰来又就永安公司在北京地区新的侵权行为,已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并获得受理。
永安行第二天即发表声明:"考虑到永安行的共享单车规模远小于摩拜、OFO等,顾泰来先生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专利维权的常理。另外,其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不充分(其代理律师在5月5日庭审听证中已经确认),根本没有提供我公司侵权的任何实质证据和比对。通过顾泰来立案本身及随后的行为,其利用法院诉讼程序达到阻扰我公司上市的目的昭然若揭。"
维权为阻上市
在永安行看来,顾泰来的维权之路已远远超出专利维权的常理。永安行在声明中表示,顾泰来先生选择在永安行发行上市的关键时点,频频动作,在苏州起诉后又撤诉,又在南京重复起诉,派专人到保荐机构、律师机构、证监会等单位投诉、举报,连续不断进行媒体报道,意图终止永安行上市。
" 顾泰来先生不断重复起诉、撤诉、修改诉讼金额,向媒体表达对司法部门的怀疑和不满,全无对神圣法律的敬畏之心。"永安行在声明中说。
永安行认为,"如果这一行为被频繁效仿,必将严重阻碍中国科技实体型企业的上市之路"。
无论是否因上市引发的纠纷,这始终是一场专利侵权纠纷。顾泰来再三强调,他无意垄断相关专利,相反,"非常乐意将相关专利许可给共享单车的运营商,双方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下,共同继续为公众提供便捷生活的服务。"
永安行表示,"永安行作为国内最早涉及公共出行领域的企业,一贯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公司目前的被授权专利数量,在所有共享单车企业中名列前茅。永安行坚信法律会证明自身清白,同时将保留对别有用心损害我司商誉和恶意阻挠我司正常发展的个人及机构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在这起案件背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才是摆得上桌面的因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温旭教授在点评这一案件时就表示,过去对于商业模式是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如今对于带有技术含量的商业模式给予专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