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矿产督察项目292个,发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各类问题800多条,下发督察意见198份。这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4年至2016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成绩单。
浙江这样一个矿产资源“小省”,缘何在矿产督察方面能取得良好成效?该厅副厅长张金根一语破的:“这是我们紧密围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阶段管理总体目标,通过健全督察机构、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督察制度、强化工作保障,创新督察机制、强化整改成效,有序开展全省矿产督察工作的结果。”
建设一流督察员队伍
浙江省虽是资源小省,但勘查开发方面却是强省,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显得更为重要。
俗话说,家大业大,浪费点没啥。对矿产资源相对丰富的省份来说,在矿业开发中破坏浪费点资源也许不会造成多大损失,但对浙江这个矿业“三小”(储量小、规模小、产量小)省份而言,无序而粗放式的开发,将直接影响整个矿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处长吕晓澜坦承。
维护有序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离不开有效的监管,而有效的监管又需要一支坚强有力的矿产督察员队伍来支撑。2006年9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成立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建了矿产督察站,具体负责全省的矿产督察组织管理工作。随后,浙江省11个市国土资源局也陆续成立了市级矿产督察员办公室。
“我们省厅的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设在矿产资源储量处,矿产督察站设在浙江省地调院。省厅委托地调院承担日常具体的督察组织工作,矿产督察站业务工作受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直接领导,督察全部由矿产资源储量处来统一安排。”吕晓澜介绍。
矿产督察,关键在人。该省的矿产督察站组建以来,队伍力量不断增强,专职技术人员由最初的3人扩增至9人。2016年底,他们通过报名、审核、培训、考试、公示等程序,聘任了浙江省第四批矿产督察员93人,其中地勘单位人员37人、设计单位及矿山企业26人、国土资源系统30人,专业涵盖地质矿产、采矿、选矿、水工环、物化探和矿政管理等。
“我们对矿产督察员的申报推荐条件要求很严,一是熟悉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熟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熟悉地质勘查、矿山设计、矿山生产和管理工作;二是具有地质、采矿、选矿、水工环、物化探、测绘、经济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从事过5年以上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工作责任心强,敢于负责,作风优良,能从事野外和井下监督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非公务员身份。这三个必备条件,确保了我们的督察员队伍作风过硬、技术过硬,胜任矿产督察工作。”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调研员叶利俊说。
构建全方位的保障体系
要保障全省的矿产督察工作有序开展,必须要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体系。2007年11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发了《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和《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浙土资发【2007】47号),明确了矿产督察的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经费来源,要求每年每位矿产督察员应有不少于4次的现场督察,提交有勘查督察员、矿业权人签字的《矿产现场督察备案表》或《勘查项目督察备案表》,编写勘查督察报告,送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相关市国土资源部门。
“对矿产督察员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我们建立了相应的解决处理办法。”吕晓澜介绍,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报告其查处矿业权人的违法行为,应在15日内赴现场查处;对于有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在7日内赴现场查处。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矿产督察员反映的违法行政或行政作为不力情况,应在10日内组织查处。矿业权人对督察工作不配合、设置障碍、隐匿实情、拒绝督察或有问题逾期不改正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法定的处罚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2008年12月,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又印发了《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浙资办【2008】212号),对矿产督察员的考核内容、考核工作程序、考核等次及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每年1月由省国土资源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组织对全省国家级、地方级矿产督察员的上一年度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督察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对考核优秀和称职的,继续任用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解除聘任,收回督察证,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为了保障全省矿产督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从2009年起,浙江省财政每年划拨矿产督察专项经费180万元。2014年5月,他们又制定了《浙江省矿产督察员工作补贴、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矿产督察专项经费使用范围、使用标准、报销程序及要求等。
创建监管有效的督察机制
为了探索建立良好有效的督察机制,浙江省厅编制了《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手册》和《浙江省矿产督察操作指南》,进一步规范了矿产督察工作的组织管理,细化了现场督察的技术要求。建立督察组长负责制,全权负责现场督察的时间、分工、任务安排,并对督察报告等成果质量负责。
“我们还建立了督察整改验收机制,对督察意见书中明确矿业权人必须整改的内容和期限,要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督促整改并组织验收,整改方案和验收意见报省厅矿产督察员办公室和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吕晓澜说。
据统计,2014年至2016年度,浙江省厅按年度矿产督察计划,组织128个督察组486人次,共完成督察项目292个,提交督察报告、督察备案表、实地检查表等成果资料292份,发现勘查项目存在问题6类260余条、矿山企业存在问题13类600余条,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800余条,下发矿产督察意见198份。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移交省厅执法监察局并下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查通知书7份。
“我们还完成了年度矿产督察工作总结3份,印发全省矿产督察工作通报9份;召开督察组长座谈会6次,举办督察业务培训班3次。”吕晓澜说,“另外,我们受国土资源部油气中心委托,还相继完成了《固体矿产勘查开采督察技术方法相关问题研究》、《固体矿产督察操作指南研究》、《矿产督察经费管理办法研究》三个课题,有效提升了我省矿产督察工作理论研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