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对“荐股”打击毫不手软。
昨天,微信安全中心发布了公告,针对微信个人帐号发布投资建议跟“荐股”的,已经对8000余个微信群(一个群顶格500人,按照一个群200人算,也有160万人)进行限制群功能处理,并对4000余个微信帐号进行限制功能使用或限制登录等阶梯式处罚。
8000余微信群、4000余微信号被处理
微信安全中心在去年底发布《关于规范微信个人帐号发布投资建议及“荐股”相关服务信息的公告》。明确了针对个人帐号发布投资建议或"荐股"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如今半年已过,微信表示,截至目前,共计对8000余个微信群(一个群顶格500人,按照一个群200人算,也有160万人)进行限制群功能处理,并对4000余个微信帐号进行限制功能使用或限制登录等阶梯式处罚。
部分被处理“微信帐号”示例
虽然打击力度很大,但微信表示,近期仍接到大量投诉,部分用户发布投资建议或"荐股"类信息时,仍存在包括且不限于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通过仿冒身份等形式添加用户或拉用户加入微信群后,并持续发布荐股类广告骚扰信息的;
2、声称能准确预测个股涨跌,并从中通过赚取服务费、专家指导咨询费,售卖炒股软件及课程、售卖vip炒股会员群,或通过所谓"合作分红"等形式进行获利的;
3、伪造所谓内幕消息和行情分析,冒充正规证券交易公司、搭建虚假证券交易平台,吸引用户投资并实施诈骗的。
对此,微信安全团队将持续对非法荐股行为进行了专项清理,并持续打击。
微信给出了一些荐股类欺诈常见手段:
在微信群、直播间等社交平台塑造所谓的“专家”“大师”“白富美”形象,利用概率做文章,采取“千人千股”的方式给投资人推荐股票,从而达到售卖高额股票课程、收取高额“会员费”、“服务费”的目的。
荐股人员声称可以免费帮助投资人诊断手上持仓图、挖掘后市潜力股、推荐个股等。采取先盈利后分成的合作方式,在盘中全程指导你拉升股的最佳买卖点操作,让你买进卖出获利出局。股票涨了他跟着分红,股票跌了,也不负任何责任。
冒充正规金融证券交易公司欺诈。骗子在微信群内推销各类“荐股软件” "荐股平台",以免费使用和高盈利为诱饵,将用户导流到外部平台,参与现货交易(贵金属、艺术品、邮币卡等)或境外期货交易。实则他们的交易系统都是伪造的,并且可以在后台实时操纵行情,伪造交易记录,欺诈用户大量资金。
性质恶劣的“荐股割韭菜”。骗子利用自有资金操纵市场:事先建仓或者持仓——在微信群、直播间等实时喊单,公开荐股——诱骗散户跟风买入,拉升股价——趁机高点抛售,获利逃离出场。指挥投资者同时买卖股票的行为,不止涉嫌操纵市场,还诱骗投资者牟取非法利益。
基金君看到这个消息是拍手叫好的。
A股市场“荐股割韭菜”花样不断翻新。以前是电话荐股、QQ拉人、股神开讲座授课,移动互联网兴起之后,荐股师们纷纷转战线上。如今在微信群里,所谓的A股教父、“股市一姐”摇舌鼓唇吹嘘自己“能帮你炒股发财”。你们要这么厉害,干脆自己闷声发大财好了,还想来骗我银行卡里的200块。
淘宝封杀荐股
其实不只是微信打击荐股,前不久,马云也针对淘宝上的“股神”下手。
6月初,淘宝网公示称,对《淘宝禁售商品管理规范》规则解读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新增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类商品管控情形,此次规则变于2018年6月12日正式生效。
变更生效后,医疗、健康及金融、证券、期货投资等咨询类商品或相关服务将列入淘宝禁售商品,一般违规行为,每次扣十二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四十八分。
其中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均须通过一定的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通过特定的职业场所才能提供该项服务,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类业务。
基金君现在在淘宝网上搜索“荐股”、“股票推荐”等关键词,已经显示无法搜索到商品。但如果换成“炒股软件”“炒股神器”等关键词,依然可以搜索到众多的推荐股票的店铺。标价1元至5000元不等,并且有不少人已付款。
证监会:警惕互联网“非法荐股”风险
7月10日,证监会也发布非法证券期货风险警示称,要警惕互联网“非法荐股”风险。
那么问题来了
为什么推荐的股票次日必涨5%以上?
不少投资者表示,知道淘宝、微信荐股不靠谱,但为什么有些群里推荐的股票,第二天确实会涨?
下面基金君根据自己沉浸A股多年的经验,给大家讲一讲荐股的那些套路。
其实荐股者连推涨停股的方法非常简单。他们推荐的一般都是盘子很小、股价较低的股票,拉升时多选择在早盘集合竞价或盘面压力很小时,很多时候,几百万元就能将一只股票拉至涨停。
而大多数情况,都是荐股机构和庄家联合运作。荐股机构从庄家那里得到消息后提供给客户,以收取咨询费或分成;而庄家则希望通过荐股机构的“撒网”获得更多的接盘筹码。股票走势跟荐股预告吻合,一些股民就会上当,跟着买,庄家资金刚好可以趁此出货套现。
平时就有小主力不靠拉升股票赚钱,而是靠卖消息给一些骗子公司来赚钱的。
比如选好一个股票,买入500万,就会在收盘后卖消息给那些骗人的公司,告诉他们第二天会拉升5个点以上,(注意是收盘后,收盘前是一定不会告诉他们的)他们为了去骗散户交费用加入会员,就会来买消息。卖给每个来买消息的骗子公司一个5万元,一般会有10个公司长期合作,那么每天就有50万的收入。第二天开盘用大约100万做个高开,再把手里的500万资金抛出。买卖股票力求保本不赚钱,只要兑现给骗子公司的承诺就行,就是高开拉升几个点。
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大资金砸盘,都会拉升到那个承诺的点位。只要保证每天有50万的收入就可以了,一年下来利润是很可观的。
散户收到骗子公司拉升股票的短信验证实力,推荐的股票第二天都会拉升几个点,所以就会心甘情愿地交费成为会员。但是可以肯定是,那些骗子公司的会员是一定赚不到钱的。因为是在收盘后才卖给骗子公司第二天要拉升的股票,交了费的会员就不可能在盘中买到,而骗子收了你的会员费后告诉你的却是另外一只股票,赚不赚钱就看你自己的运气了!
一个荐股公司话务员的自述
我曾是荐股公司的话务员,我也干过给客户发盘后票的事情,第二天必涨停,有的客户在看到这种连续的能够盈利的票之后,衡量后便会合作,一般公司两种模式,普通客户和会员客户。
普通模式就是你和我合作,盈利之后四六分成,这种风险较大,一般经理会让员工和客户做第二种,为什么不选第一种,因为我们也不敢保证给你的票能不能赚钱,要是赔了,我这比买卖岂不是白做了,但是要是客户实在难缠那就做第一种,反正赔了就说会员百分百赚钱你不和我做会员模式赔了也没办法,然后继续游说你,说如果你是会员,赔了钱我们还补亏,你会信吗?可是有些客户真的会信。
第二种模式操作一般是收会员费,39800元68800元98800元反正数字也都蛮吉利的,收了之后呢,确实会给你建仓,我想此刻你们心中一定有疑问想知道是不是收了会员建仓的股票就能赚钱,呵呵,太天真,如果公司的股票那么赚钱,老子早就私底下也买了,还用干着话务员,有人估计又想问,那我和有的公司合作就是赚过钱,我只想说那你就继续合作呗!不赔死你,我们会收一轮又一轮的钱,直到收到你不想和我们合作,话务员一定会绞尽脑汁的收你钱,等我们觉得收不来的时候又会让经理收,这种经理有可能会是真的经理也有可能是我同事扮演的,反正一切以收你钱为目的,因为只有收了你们钱我才有提成啊。
回归正题,关于是如何有盘后票的,反正是公司买的,干到最后我发现我都能发现第二天哪只票要涨,当然是在收盘之后。但是盘后票对我来说有卵用,但是对客户有用,一忽悠一个准。所以请你们不要再相信盘后票了好吗好吗!
我估计有人会问为什么辞职,这一行利润极高,所以我的工资一直不菲,那为毛还辞职呀?良心真受不了,因为前一阵一公司同事前前后后收了一大爷三十几万,大爷炒股的钱也赔完了,最后在和话务员沟通中没声了,后来话务员再去电话,家属就骂,原来大爷脑溢血去世了,这件事对那位话务员一点影响都没有,虽然大爷家属要告我们,呵呵,但是你就知道一电话,我们平时说的公司名字是在网上找的,你没有地址没有名字,怎么告。但是这件事对我影响特大,其实后来明白这不就是骗人吗,所以辞职了。
总结:
1、股市里骗术多种多样,防不胜防,不要觉得自己聪明,你永远不是笑到最后的那个人。
2、与其防骗,不如改变观念。
3、散户必须要记住一点,真正能赚钱的消息自己是没资格知道的,那是主力的核心利益,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不会轮到自己。
4、世界上赚钱的人,大多是闷声发财,一个方法知道的人多了,就不赚钱了。
最后,如果大家遇到这种荐股的骗子或者荐股群,请别犹豫,投诉流程如下:
客户端投诉:
腾讯举报受理中心:
微信QQ聊天记录将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7月20号法制网消息: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定标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于7月18日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 今后,微信、QQ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这是前期时间的一则新闻,小编想借此次新闻来提醒一下各位证券从业人员相关的执业风险,因为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同时投资顾问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也有相当多的限制性条款,但大多数从业人员均采取微信或QQ服务股民的工作,其中包括股票推荐等,在一线城市,已经有些城市的“专业股民”利用法律的漏洞来坑害从业人员的利益,其中有非本人开户的账户,然后从事代客理财工作,出事后借适当性问题说券商视频见证不合格等,小编分享此文的目的是想提醒从业人员做好自身的权益保护工作。
具体的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
鉴于QQ与微信的交流内容随意,不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甄别哪些属于有效证据存在较大困难。在内容认定上,微信中的聊天记录容易通过技术手段伪造或者删改,对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较难认定。规程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要素包括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真实性。
二是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身份。
三是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中完整聊天信息进行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法院在采信微信相关的证据时,由于微信并未强制进行实名认证,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对方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以及聊天中透露的相关信息内容,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综合相关信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分析认定微信使用者的身份。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问题,则可以通过双方各自所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删除篡改关键内容的情况,据此作出事实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