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回购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于11月9日晚间联合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下称《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见》拓宽了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实施程序、引导完善治理安排,鼓励各类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强化激励约束,促进公司夯实估值基础,提升公司管理风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依法支持各类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其中,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二是鼓励运用其他市场工具为股份回购提供融资等支持。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的,在一定规模内取消再融资间隔期限制,审核中给予优先支持。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三是简化实施回购的程序。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论证期间)限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一并授权实施再融资。
四是引导完善公司治理安排。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引导董事会主动与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积极作用。
上证报记者注意到,《意见》主要有三大亮点:一是基本明确“护盘式”回购标准;二是对金融类上市公司回购“松绑”;三是给回购后实施再融资开出“优惠”。
此前,根据公司法修订后的条款,新增“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况下可开展回购。但对于此项标准尚需明确。根据《意见》规定,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需要进行回购。
在金融类上市公司回购“松绑”方面,《意见》明确,上市金融企业可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开展回购,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意见》还提出,上市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进行。
此外,上市公司回购之后的再融资也可享受一定“优惠”。《意见》取消了18个月的时间间隔限制,即上市公司实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12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资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股份回购配套制度,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同时,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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