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强股份最新消息,当事人:刘江伟,男,1982年3月出生,住址:浙江省绍兴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江伟内幕交易“秀强股份”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及其形成过程
2014年9月6日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公告引入了蝶彩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谢某华,以下简称蝶彩资产)。蝶彩资产研究总监李某宇负责秀强股份市值管理项目,谢某华在9月8日周例会上安排蝶彩资产高级经理陈某林协助李某宇寻找标的公司。9月17日,李某宇经谢某华同意,确定向秀强股份推荐三家标的企业:江西联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电子)、玛西普医学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西安三角航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9月19日,李某宇、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某一与秀强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卢某强、时任秀强股份董秘张某先在徐州火车站会面,正式推荐了上述三家企业。9月24日,李某宇、徐某一、卢某强、张某先一行四人到南昌考察联创电子,联创电子董事长韩某龙、董秘侯某参与接洽。10月11日,秀强股份与联创电子签订了框架协议并决定停牌。10月13日,秀强股份公告停牌。
蝶彩资产为秀强股份寻找并购标的公司实施市值管理项目,最终秀强股份拟通过现金及定向发行股份方式收购联创电子100%股权,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9月8日至2014年10月13日。陈某林协助李某宇寻找标的公司,为内幕信息所涉事项的参与者,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刘江伟内幕交易、建议他人交易“秀强股份”情况
“谭某萍”(刘江伟妻子)账户、“江某波”(刘江伟父亲)账户由刘江伟实际控制使用。刘江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谭某萍”账户于2014年9月23日、29日、30日合计买入61,683股,成交金额942,059.56元,使用“江某波”账户于2014年10月8日买入15,100股,成交金额236,294元,后两账户于2015年1月8日、9日全部卖出,亏损23.8万元。
刘江伟与陈某林两人在2014年9月11日有通讯联系,在9月12日有见面接触。
2014年9月11日,刘江伟和陈某林电话联系过后,即通过手机和潘某权进行联系,推荐潘某权买入“秀强股份”,潘某权于9月12日开始使用潘某权本人账户、“单某英”(潘某权妻子)账户、“潘某杰”(潘某权儿子)账户买入“秀强股份”。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三个账户合计买入成交金额33,010,039.76元,卖出成交金额为6,696,342.12元。复牌后,三个账户陆续卖出了“秀强股份”,合计亏损4,398,692.35元。2014年9月11日,刘江伟和陈某林电话联系过后,即通过手机和徐某联系,推荐徐某买入“秀强股份”,徐某于9月12日开始使用徐某本人账户、“赵某佳”(徐某妻子)账户、“徐某康”账户(徐某父亲)买入“秀强股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三个账户合计买入成交金额13,469,701.02元,卖出成交金额为763,690.7元。复牌后,三个账户陆续卖出了“秀强股份”,合计亏损1,542,198.81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公告、电脑硬件信息截图、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通讯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刘江伟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江伟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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