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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档老鼠仓被曝光,趋同交易金额近7亿

2024-08-27 08:59  来源:财经365 作者:李静 本篇文章有字,看完大约需要 分钟的时间

来源:财经365

  上海的一位基金经理张某因涉嫌趋同交易,被罚款和没收3132.52万元,并被禁止进入市场10年。

  趋同买入的股票数量和买入金额的占比均接近六成。

  同样来自上海证监局,私募行业的资深人士陈家琳去年因进行趋同交易而被罚款及没收2155万元。

  海证监局今天公开多张罚单,其中一份涉及老鼠仓问题。

  信息显示,沪上一位基金经理张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案件已完成调查和处理。上海证监局认定,张某作为基金经理,长期进行此类非法交易,且所获利润金额较大,违法情节严重。基于此,该局决定:

  对张某下达改正令,没收违法所得1566.26万元,并处以同等金额的罚款。

  对张某实施10年的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禁止其在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罚单指出,从2018年10月31日至2022年8月5日,张某在上海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负责A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A基金)的投资决策等事务。在任职期间,张某指示其配偶刘某对“闫某”证券账户进行下单交易。

  在过去三年多的时间里,“闫某”的账户在沪深两市共购买了656只股票,其中与A基金同样购买的股票有393只,占比为59.91%。同类购买的金额达到6.66亿元,占总买入金额的59.80%。该账户通过这些同类买入获得了盈利1566.26万元。

  近年,上海证监局对多名私募人员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进行了处罚。世诚投资的实际控制人陈家琳被罚没2155万元,而上海贝溢投资基金经理乐琪则被罚60.14万元。此外,上海证监局在2021年12月的一份罚单中指出,乐琪在担任公募期间也因相同原因被罚330.74万元。

  张某的申辩意见被驳回。

  根据张某的请求,上海证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张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但最终未予采纳。

  张某提出了三项主要的辩护意见:

  首先,张某的首次询问谈话在程序上存在缺陷,且谈话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因此应当排除该证据。

  其次,认为张某对“闫某”在广发证券的账户有控制权,并指使刘某进行下单交易的证据不足,未能达到明显的证明标准。

  第三,某证券账户内的一些股票在趋同交易期间之外也进行了交易,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选择了更佳的时机。这表明刘某是基于自己的交易习惯和公开信息等做出的自主决策,和张某并无关系。

  经过复核,上海证监局认为:

  首先,相关询问和谈话程序是合法合规的,张某已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张某对个别问题的解释并不影响询问笔录的证据效力。

  其次,张某控制了“闫某”的广发证券账户,并指示刘某进行下单交易。这一事实有张某提供的交易手机、银行卡、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及张某的问询笔录等证据支持,足以予以认定。

  第三,张某声称部分股票的趋同交易是由刘某控制的“闫某”证券账户自主决策的,该辩护理由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且无法合理解释客观上存在的股票趋同交易现象。

  还有一位私募业界的资深人士被罚没超过2000万元。

  今年4月,上海证监局对上海贝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经理乐某做出处罚决定,因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并进行趋同交易。证监局未采纳乐某的陈述及辩解,最终决定要求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0.07万元,同时处以30.07万元的罚款。

  根据相关线索,上海贝的提及基本可以指向上海贝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乐的提及则指向乐琪。

  经过追溯发现,乐琪在公募期间也有类似的操作。上海证监局于2021年12月发布的一份罚单的当事人同样是乐某,其基本信息与今年4月的罚单披露内容一致。该罚单指出,时任上投摩根基金经理的乐某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获利,被罚没违法所得165.37万元,并被处以同额罚款。

  作为“公奔私”的先锋,陈家琳在离开海富通基金后,于2007年成立了私募世诚投资。这位在私募行业深耕17年的资深人士,于去年12月因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而获利,被上海证监局没收非法所得1077.46万元,并处以同额罚款。

  一位私募投资总监因参与趋同交易被罚款653.07万元,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任何利润。

  根据深圳证监局今年5月发布的罚单,壹诺投资的投资总监李凌云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除了被要求整改外,还被没收违法所得326.54万元,并处以同额罚款。

  罚单显示,从2022年3月21日至6月7日,由李凌云管理的“马某”和“邵某”两个证券账户与壹诺投资账户在交易“科陆电子”股票时存在一致性交易情况。这两个账户的交易总金额达到2524.47万元,获利达326.54万元。

  李凌云最终没有获得任何收益,在卖出股票后,其本金和收益全部转入裘某樑的银行账户。基于这一情况,李凌云提出了辩解并请求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然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或避免的损失。深圳证监局依法认定该行为所获利益为违法所得,认为这一判断并无不当之处。更多股票资讯,关注财经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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